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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烏山嶺引水隧道計畫環評涉可能草率通過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新聞稿     2012/02/08
環評生病了、不聆聽人民聲音
新烏山嶺引水隧道計畫環評涉可能草率通過
   環保團體關心烏山頭水庫, 又針對烏山頭水庫日益淤積嚴重,要求更應審慎評估水源區的任何工程與開發。有關農田水利會將興建新烏山嶺引水隧道,於環評審查過程,新烏山嶺引水隧道環評會議沒有聆聽人民聲音,環保團體於去年11月環評專案會議提出種種質疑,包括環評書資料有誤、出土量估計有誤、有觸口斷層通過等等,要求回覆釋疑後再審,然而針對以上質疑,至今仍未獲得環保署或政府開發單位提出疑點解釋,而環保署明日環評大會就可能通過環評,環保署與開發單位顯然漠視人民聲音且不負責任,涉可能草率通過環評,環保團體今日於環評大會表達抗議,要求應先退件,向環保團體釋疑後再審。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粘麗玉主任表示,環保團體認真投入環保署環評審查會議,提出意見要求釋疑,尤其烏山頭水庫乃大台南重要水庫,任何開發意見更應重視,但很遺憾地,本重大開發案成立迄今,從未邀約在地環保團體與會,亦未提供在地團體任何資訊,頗似黑箱作業;而在地環保團體具守護環境熱忱,對在地環保團體熟稔,又具專精學誠,未受邀了解、討論,是否意味什麼?

    粘麗玉主任又表示,去年11月環保團體提出斷層帶憂慮,包括(1).曾文水庫壩址距斷層帶僅4Km,其耐震係數只0.5G,若7級以上強震壩堤勢必崩塌,大水挾淤泥而下,取水口必將淹沒;(2).基流量未含曾文水庫集水區明顯不正確;(3).如何確保施工及完工後營運安全,請確切說明,以上3點開發單位迄今未正面回覆;而如此草率作業,是否為永揚開發案之翻版,不禁令人質疑和憂心。

    環保團體不希望表達抗議是狗吠火車,希望環保署懸岩勒馬,要求開發單位先釋疑,否則環保署漠視人民聲音,環評機制已然生病。

新聞聯絡人: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 02-23658916小姐0972803335


            台南辦公室:小姐06-3363763 小姐0937888403

環保團體要求環評委員依法退回「曾文越域引水工程環評審查」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 台灣環境保護聯盟新聞稿 2011/9/23

環保團體要求環評委員依法退回「曾文越域引水工程環評審查」,
西口段曾氣爆、要求應依法重做環評聲明

針對98年間曾文越域工程於旗山溪旁近小林村設置幾座土置場,其是否為小林村滅村元凶仍未釋疑,而且草蘭溪西口段800公尺內於2007年曾發生氣爆(圖一),當地原住民表示次地存在天然氣,但今日環保署及環評委員卻於審查曾文越域引水工程(預算3.6億工程),環評委員沒有要求重做環評,卻同意僅以「修正變更內容對照表」審查,通過後即可立即施工,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台北辦公室主任粘麗玉表示,此舉草率且涉違法,她代表環保團體提出要求重做環評聲明,要求環保署及環評委員立即停止審查,聲明如下:

一、 98年8月馬英九總統曾說,越域引水工程已經停工了,不會再施工,要求馬總統兌現承諾。

二、 草蘭溪隧道近西口段800公尺於2007年施工中,曾發生氣爆引發工人受傷意外(圖一),而且水利署又要於此隧道施工,又要將馬蹄形引水管改為圓形引水管,雖工期縮短,但於後期卻維護不易,如再發生氣爆將更難維護,故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 第五項,對環境品質之維護,有不利影響者,「應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所以今日環保署及環評委員僅同意以「修正變更內容對照表」審查涉違法,應要求「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三、 包括於旗山溪及草蘭溪的曾文越域工程棄土堆置場,是否為造成小林滅村及曾文水庫及上游河床淤積嚴重元兇,要求政府釋疑。請交待旗山溪及草蘭溪西口隧道邊棄土流向,於八八風災前隧道挖掘棄土處理情形,是否所有廢土已流入旗山溪(圖二)、草蘭溪及曾文水庫壩區(圖三)?

四、 在政府未能提出可以克服氣候變遷或人為不當開發導致山林崩塌、土石流意外及土石淤積河道等災害,請兌現馬英九總統承諾,停止所有曾文越域引水工程。如開發單位執意施工,要求應依法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及現勘、公聽會。

五、 要求經濟部力行節水漏水改善,停止曾文越域工程,否則全球氣候變遷、下一個莫拉克來時隨時可能引發另一個大災難。

六、 請環評委員停止今天此涉違法審查,否則環保團體不排除對環評委員及環保署提告。

新聞聯絡人: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 02-23658916 連小姐0926476389

台南辦公室: 林小姐06-3363763 張小姐0937888403



圖一、草蘭溪隧道近西口於施工中曾發生氣爆引發意外


圖二、旗山溪隧道堆置土是否間接為小林村滅村元凶仍待釋疑

圖三、草蘭溪西口大量土石流造成淤積是否為隧道棄土不當堆置造成,而且造成曾水水庫及河床淤積?



請停止任何「曾文越域引水工程」審查與預算執行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 台灣環境保護聯盟新聞稿                 2011/8/26


為免「曾文越域引水工程」成「核四」第二,
執行預算無底洞
請停止任何「曾文越域引水工程」審查與施工


當八八莫拉克風災造成南部山林及水源區重創,當小林村幾乎滅村悲痛還深深烙印於國人心中時,吾等認為「曾文越域引水工程」不宜草率再啟動。根據近日農委會調查資料,顯示台灣高山之崩塌不穩定仍持續中,難保再一次莫拉克或颱風季節大雨來時,土石流及山林崩裂將再次造成「曾文越域引水工程」重創,尤其該工程經過許多地質敏感破碎區域及多個斷層帶,環保團體認為在未完全把握該工程是否具體可行前,不宜冒然再編列預算執行,否則極可能成為「核四」第二,花了三千多億,前花越多問題越多,因此,我們要求政府應停止「曾文越域引水工程」所有審查與預算施工執行,今天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發言人陳椒華於環保署環差會議發言,請該專案審查會撤回該案,理由如下:

一、 請水利署提出為何莫拉克風災會重創92年環評通過的隧道工程設備? 為何當初沒有評估清楚適用性就施工? 損失多少經費? 難道審查草率?

二、 除了水理水壓等評估外,環差未再進行草蘭溪隧道口是否會再次發生大土石流? 崩塌可能性如何等,就草率要進行西隧道工程環差與修復,難道這次能保證其可耐更大水壓或重創? 能保固多久?一定要做嗎? 假如一修再修又壞,浪費鉅額公帑,誰要負責?

三、 請評估「曾文越域引水工程」是否具體可行並提出證明,否則請停止「曾文越域引水工程」任何環差及預算工程執行。

四、 請水利單位將積極執行節水、防漏水及水資源再利用,莫再浪費預算於令人擔心之水資源開發。

新聞聯絡人: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 02-23658916連小姐0926476389 台南辦公室:林小姐06-3363763 張小姐0937888403

拜會立院黨團曾文水庫條例新聞稿(2010/10)

針對540億曾文、南化水庫整治特別條例
反對債留子孫及排除環評水保應納入公民參與
保團體意見不能排入星期二程序委員會
不能交付二、三讀
(2010/10)     本會
          
          針對未召開公聽會,未廣納民眾及環保團體意見的曾文水庫與南化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特別條例草案,因為立法院已於4月14日進行黨團協商,預定近日交付程序委員會,4月19日十多個環保團體連署要求應暫停交付程序委員會並應徵詢環保團體意見。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副召集人吳麗慧、台灣電磁輻射公害防治協會台北辦公室主任粘麗玉等環保團體代表19日拜會立法院各黨團辦公室,要求應徵詢更多意見,召開公聽會,尤其針對特別條例排除環評法、水保法,預算交代不清,排除公民參與,未納入環保團體意見,未具體提出預期執行成效,環保團體不能認同,要求未與環保團體協商前,立法院絕不能排入星期二程序委員會、也不能交付二、三讀,惟各黨團當日未回應。

曾文水庫條例環團新聞稿(2010/10)

譴責「曾文、南化及烏山頭水庫治理及
穩定南部地區供水特別條例草案」

送三讀要求清淤應進行環評及水保等審查    
  勿債留子孫且反製造二次公害 
(2010/10)    本會
     
          包括台南市環境保護聯盟、台南縣環境保護聯盟、荒野保護協會台南分會、台南市野鳥學會、台南縣野鳥學會、台灣濕地保護聯盟、台南市社區大學環境小組、台南市紅樹林保護協會、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等、公民參與聯盟、彰化環境保護聯盟、雲林環境保護聯盟、屏東環境保護聯盟、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台灣電磁輻射公害防治協會、東山鄉環境保護自救會、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龜重溪護溪協會及台灣綠黨等近二十個連署環保團體,4月21日於台南市召開記者會,要求針對爭議頗多的「曾文、南化及烏山頭水庫治理及穩定南部地區供水特別條例草案」應進行修正,勿逕行通過二、三讀,不料當日已送大會三讀,環保團體要求土石清淤也應進行環評,要求應納入公民參與,要求舉債數百億治水卻可能造成二次環境破壞並債留子孫的特別條例應修正,記者會也邀請大台南市長候選人支持修改特別條例。

65環境日—共為大台南水資源永續保育把脈

65環境日—共為大台南水資源永續保育把脈



值6月5日台灣環境日前夕,6月4日由台南環盟發起,結合關心南部水資源危機團體組成”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召開”為大台南水資源永續保育把脈”討論會,主要針對去年88莫拉克風災引發大台南曾文、南化及烏山頭水庫及集水區崩塌淤積嚴重,加上今年颱風汛期逼近,為免水庫水資源管理脫序惡化,影響大台南地區民眾用水安全,特邀請民代、官員及環保團體提出問題並思考整治及保育對策,當天會議由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南區發言人陳椒華副教授主持,台南縣環保聯盟理事長謝安通老師特為65環境日吟誦其創作詩歌: “活水之愛”,希望喚醒更多力量共同捍衛水資源。當日彙整意見如附件一。

環保團體搶救烏山頭水庫新聞稿(2010/04)

台南飲用水安全嗎?提出砷污染與違法證據
監測井水質違反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飲用水管理條例
要求自來水公司依法提出安全保證舉證
請監察院調查永揚案之行政疏失及水源區污染疑慮
2010/04

          環保團體提出烏山頭水庫水源區監測井之砷值(0.056 mg/L)超出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0.05 mg/L),2月4日特再召開記者會,提出違法說明,烏山頭水庫水源區監測井水源水質已違反飲用水管理條例及超出飲用水水源水質最大限值(氨氮超過1 mg/L,砷超過0.05 mg/L),請自來水公司依消保法提出安全保證之舉證;而鄰近烏山頭水庫水源區之永揚場址盲管排出水之懸浮固體高達292,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排放水標準;為「大台南飲用水安全」,請立委、監委及行政部門診斷治療。

大台南市長候選人贊成撤銷永揚掩埋場

公佈大台南市民支持搶救烏山頭水庫問卷結果
公佈多位大台南市長候選人簽署
支持撤銷永揚案

成立搶救大台南水資源監督聯盟

環保團體長期關心烏山頭水庫受掩埋場污染危機,台南環盟在今年4月2日至4月11日進行台南市6個區域、台南縣28個鄉鎮市電話問卷調查,有效問卷1060筆,台南縣問卷數637份,台南市問卷數423份,4月23日公佈問卷分析結果如下:
1. 針對新市長要將保護水資源列為優先政策,贊成佔97.92%(1038票)、不贊成0.38%(4票)、沒意見佔1.70%(18票)
2.針對烏山頭水庫水源區邊500公尺內設事業廢棄物掩埋場,不贊成95.09%(1008票),贊成佔3.11%(33票)、沒意見佔1.79%(19票)

另外,環保團體邀請大台南市長候選人簽署支持撤銷永揚掩埋場,蘇煥智縣長唯一堅持不撤銷,理由是怕國賠,其他候選人包括賴清德、李全教、葉宜津、許添財、李俊毅、謝龍介、郭添財全部簽署支持撤銷永揚掩埋場,李全教委員親自到場聲明反對掩埋場設水源上游,賴清德委員委託林俊憲議員代表,對相關議題表示關切與同感,針對台南三水庫整治特別條例以後執行面會嚴格監督,政府也會成立監督小組,歡迎民間環保團體加入。

由以上問卷調查,顯示九成以上大台南居民希望新市長要將保護水資源列為優先政策,反對烏山頭水庫水源區邊500公尺內設事業廢棄物掩埋場。而針對蘇煥智縣長不撤銷擔心國賠,環保團體要求蘇縣長排時間,環保團體律師朋友願意解釋,”絕對沒有國賠問題”。 沒有國賠主要理由: 永揚掩埋場案於環評、水保及同意設置文件皆涉違法不實偽造文書,撤銷絕無國賠問題。

環保團體也反對水源區解編,包括曾文、南化及烏山頭水庫水源區都不應解編,政府可編預算收購土地。另外,針對4月20日立法院通過之「曾文、南化及烏山頭水庫治理及穩定南部地區供水特別條例」,環保團體認為問題爭議頗多,包括土石清淤暫置排除環評水保、缺乏公民參與、舉債數百億治水可能造成二次環境破壞並債留子孫等,因此特組成「搶救大台南水資源監督聯盟」,要求政府應接受監督,也請大台南市長候選人支持。台南縣野鳥學會理事長吳宗安表示,未來搶救大台南水資源監督聯盟可積極運作、擴大規模,致力監督特別條例施行以防止破壞污染情事。


希望蘇縣長現在就撤銷永揚掩埋場案,永揚掩埋場將污染烏山頭水庫集水區,烏山頭水庫又是大台南地區200萬居民的民生用水來源,在距離飲用水水源區不到300公尺的東山鄉,竟要蓋事業廢棄物掩埋場,環保署專家會議已證明斷層確實經過掩埋場場址,當地地層破碎、裂隙嚴重;而地下水也證明有往南流入烏山頭水庫的疑慮;掩埋場一旦運轉,場區污水勢必沿著裂隙帶流至水庫內。 懇請大台南市市長參選人能苦民所苦,造福百姓,一旦當選,首要決策:即是撤銷違法又禍延子孫的南盛隆及永揚掩埋場案,給大台南市民乾淨的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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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縣政府對於違法行政處分(環評結論、設置許可)

職權撤銷可能性之法律分析

成功大學法律系王毓正助理教授

原處分機關對於違法行政處分(例如環評結論與設置許可)原則上可依據行政程序法職權撤銷使其失其效力

>>>法律依據與條文解釋
蓋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前段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
所謂違法行政處分即為合法行政處分之相對概念,而法學通說上認為,合法行政處分最基本必須包含「事實認定正確」與「法律適用正確」,後者又包括(1)法律解釋錯誤;(2)法律涵攝錯誤以及(3)裁量瑕疵等情形。倘若事實認定不正確或法律適用不正確即屬違法行政處分,此與違犯刑法或行政法義務所稱之「違法」並不相同(陳敏,行政法總論,93年11月,4版,頁377;吳庚,行政法理論與實用,增訂9版, 2005年10月,頁383)。
至於事實認定並不僅限於主管機關「依職權調查與認定」之情形,尚包括授益行政處分之申請人履行其「法定協力義務」,陳述理由或提供資料以作為主管機關認定事實之重要基礎的情形。因此不論是主管機關「依職權調查與認定事實發生錯誤」,或是申請人陳述內容或提供資料不實,導致主管機關進一步認定事實發生錯誤,皆屬「事實認定錯誤」,以此作為基礎之行政處分即為違法行政處分。
本案永揚公司所提出之環境影響說明書的內容,已有多處在不同官方場合中被確認不實,此即為前述所謂,申請人陳述內容或提供資料不實,導致主管機關進一步認定事實發生錯誤,所涉及之違法行政處分。因此縱使環境影響評估法當中沒有特別規定,但台南縣政府仍可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職權撤銷環評結論。
倘若設置許可的申請過程,永揚公司所提出之資料亦有涉及前述之情形,則台南縣政府依據相同法理亦可撤銷永揚公司的設置許可。

>>>撤銷事由上之限制
行程序法第117條之適用在以下兩種情形時受到限制。其但書規定「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本案有無但書之情形說明如下:
1. 環說書內容不實將造成不應該通過之環評卻通過了,也因此環境與民眾健康與生命安全無法獲得確保,因此在本案應該反而是「不」撤銷審查結論對於公益有重大危害之虞。因此但書第1款之限制在本案並不存在。
2. 但書第2款之限制,只要在受益人有行政程序法第119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時,即不存在。
3. 與本案相關的是行政程序法第119條第2款之規定,「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因此倘若永揚公司已涉及前述之行為,則已屬法定之信賴不值得保護的情形。
因此若前述之理由皆與事實相符的話,台南縣政府撤銷環評結論或是設置許可均沒有受到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但書之限制。


>>>撤銷時間上之限制
最後,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之適用另有時間上之限制,亦即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1項「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故倘若台南縣政府無論是透過環調會、環評會效力認定或是其他方式例如訴訟判決,得知永揚案之環說書內容確有不符合事實,不行使撤銷權卻又坐視空等兩年期間經過,實難以符合依法行政與公益原則之要求。

>>>關於行政處分撤銷後損失補償或賠償的問題
行政程序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然而永揚公司若有涉及行政程序法第119條第2款之信賴不值得保護的情形,自然沒有請求台南縣政府補償的道理。
縱使永揚公司可能提出國家賠償之請求,但當事人有「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之情事,已足以構成「與有過失」之情形,甚至環評法制度本即課予開發單位較重的舉證說明對環境無嚴重影響之責任,因此縱台南縣政府與永揚公司皆有過失,顯然永揚公司應該會認定應負擔較多的之過失責任,因此訴訟結果未必對於縣政府不利,更何況此不只涉及縣府財政上的問題,更攸關不特定多數縣民的健康與生命安全。因此縱使縣政府有可能仍必須承擔一定比例的賠償金額,但無論從民眾的健康利益維護或是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之「公益原則」的角度觀之,皆沒有可以任何理由可以使「畏懼賠償而放棄放棄公益維護」能被正當化。勇於面對公益維護的確保,才是正面承擔法律上與政治上責任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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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行政處分(環評結論、設置許可)廢止可能性之法律分析

成功大學法律系王毓正助理教授

合法行政處分(例如環評結論與設置許可)依據行政程序法仍有廢止使其失其效力之可能

>>>法律依據
蓋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5款規定:「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環評結論與設置許可,對於開發單位與申請者而言,其皆屬前開規定所稱之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此乃法界通說。合法行政處分即為違法行政處分之相對概念,倘若環評結論與設置許可之作成並無(1)事實認定錯誤;(2)法律解釋錯誤;(3)法律涵攝錯誤以及(4)裁量瑕疵等原因存在,則應屬合法行政處分,此亦應該是本案之開發單位所堅持者。
不過當「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之存在,可能造成公益之重大危害時,行政程序法並非要求原處分機關有義務使該處分持續發生效力,相反地,該法係賦予原處分機關可基於維護公益而廢止該合法行政處份之權限。
至於何謂「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以下茲舉學說與實務見解說明:

>>>學說見解
D化學工廠經核准開工營運後,產生核准當時所不知之毒性物質,致工廠員工及附近居民之健康遭受嚴重傷害。因該核准所根據之法規及事實並未變更(該毒性污染為核准當時無從知悉),其情形如無從改善,又無其他規定可以適用時,原核准之主管機關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23項第5款,廢止原來之營運許可(陳敏,行政法總論,93年11月,4版,頁475)。
小結:1. 縱使「環境影響評估法」、「廢棄物清理法」以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沒有特別規定,原處分機關仍得基於維護公益,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5款規定,透過廢止的方式使已合法生效的環評結論與設置許可嗣後失效。
2. 倘若掩埋場之運轉將危及土壤與水質,進而影響不特定多數人民之健康,即屬對公益之重大危害
3. 公益維護原因之發生,是否可歸咎於許可申請人在所非問,例如事前不知有斷層
4. 對於原處分機關而言,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的法律義務,應優先於合法行政處分之維持。亦即,涉及不特定多數人的公共利益相較於行政處分個別受益者之利益應受到優先保障,行政程序法之所以訂有該條款,正是為使行政機關之勇於任事有合法之基礎。
5. 合法行政處分之受益人若因此有損害,係另屬補償的問題,並非不得廢止行政處分

>>>司法實務見解
另外,縱使環評結論、設置或營運許可係屬合法行政處分,但發生逾越該許可容許範圍之行為時,導致環評或許可所欲確保之目的無法達成,並有危及公益之虞,亦得依據該規定廢止環評結論或許可。目前高雄縣政府與宜蘭縣政府皆有案例存在,並獲行政法院之支持。
例如最高行政法院有一案例,高雄縣轄區內一家土資場之所有人或業務人員所從事之行為違反或逾越主管機關核定之內容範圍,亦即擅自採取土石。儘管核發土資場營運許可的準據法「土石採取法」與「高雄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對於此一情形皆未規定主管機關得否因此廢止營運許可,然而主管機關(高雄縣政府)認為其行為對公益有重大危害之虞,故逕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5款之規定,將該土資場之營運許可予以廢止。儘管土資場之經營者對此決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但高雄縣政府的廢止許可決定先後獲得「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789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090號判決」之肯定。
類似案件,也曾見於宜蘭縣的土資場案件。對於違反許可內容之行為,宜蘭縣政府謂「…違反核准計畫無法達成設置之目的,對環境衝擊、污染及民眾安全等公益有重大危害…」,故爰依行政程序法第123 條第5款規定廢止該土資場之營運許可。土資場之經營者雖不服該行政處分而提起行政訴訟,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該廢止處分「於法自屬有據」,維持宜蘭縣政府的決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2946號)。
小結:1. 倘若開發單位在環評結論、設置許可與運轉許可等作成之前,即有自行或容許他人將廢棄物進場傾倒與掩埋,則自然已使環評或許可所欲確保之目的無法達成,並有危及公益之虞,參酌前開實務案例,台南縣政府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5款廢止環評結論或許可,於法自屬有據。
2.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廢止權之行使固屬台南縣政府之權限,縣政府自得適度裁量,然而維護轄區內環境與人民生命健康係屬縣府不可推卸之責任。前開高雄縣與宜蘭縣之案例當中,涉及「擅自採取土石」之情形,與本案可能涉及土壤與水質大範圍之危害相較之下,尚屬輕微,其縣政府尚知環境保護之公益性的重要性,亦勇於承擔法律所賦予之責任與權限。就本案而言,更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5款之正當性。


>>>關於行政處分廢止後損失補償的問題
首先必須說明的是,倘若當行政處分被廢止,進而導致原受益者利益受有損害,並無涉及國家賠償的問題。因依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國家賠償的前提要件之一,必須有涉及違法公權力之行使。但是在本案,原本環評結論若是合法作成的話,即無存在所謂違法行使公權力之情形。而就將環評結論廢止之決定而言,既然係以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5款為法律依據,自然更無所謂違法公權力行使的情形。在此前提下,本案即無國家賠償的問題。當然倘若環評結論係因不正確認事用法所作成之違法行政處分,則自然另當別論。
行政程序法第126條第1項規定:「原處分機關依第123條…第5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但依據我國與德國通說,皆認為此處必須以「信賴值得保護」或是當事人「無過失責任」為前提(陳敏,行政法總論,93年11月,4版,頁477;Kopp/Ramsauer, VwVfG, 7. Aufl., 2000, § 49, Rn. 81a ),倘若當事人有「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因為「違法行為」之情事,而導致行政處分嗣後被廢止,則補償應可免除或減輕(Erichen, in: Erichsen, Allgemeines Verwaltungsrecht, 1998, § 18, Rn. 16)。
縱使縣政府行使廢止權後,未來將面對開發單位提出之求償問題,但若依據前開法理,訴訟結果未必對於縣政府不利,更何況此不只涉及縣府財政上的問題,更攸關不特定多數縣民的健康與生命安全。

譴責曾文南化烏山頭整治條例送三讀通過

譴責「曾文、南化及烏山頭水庫治理
及穩定南部地區供水特別條例草案」送三讀
要求清淤應進行環評及水保等審查
勿債留子孫且反製造二次公害


包括台南市環境保護聯盟、台南縣環境保護聯盟、荒野保護協會台南分會、台南市野鳥學會、台南縣野鳥學會、台灣濕地保護聯盟、台南市社區大學環境小組、台南市紅樹林保護協會、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等、公民參與聯盟、彰化環境保護聯盟、雲林環境保護聯盟、屏東環境保護聯盟、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台灣電磁輻射公害防治協會、東山鄉環境保護自救會、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龜重溪護溪協會及台灣綠黨等近二十個連署環保團體,4月21日於台南市召開記者會,要求針對爭議頗多的「曾文、南化及烏山頭水庫治理及穩定南部地區供水特別條例草案」應進行修正,勿逕行通過二、三讀,不料當日已送大會三讀,環保團體要求土石清淤也應進行環評,要求應納入公民參與,要求舉債數百億治水卻可能造成二次環境破壞並債留子孫的特別條例應修正,記者會也邀請大台南市長候選人支持修改特別條例。

環保團體要求「曾文、南化及烏山頭水庫治理及穩定南部地區供水特別條例」應修正,包括第四條之整治推動小組應納入環保團體、在地居民及生態保育專家;第七條之水庫營運安全與河川、野溪之疏濬、清疏及其產生土石之填復或暫置,應明確交代土石暫置地點及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及森林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第十一條所編列預算不得施用於吉洋人工湖及相關新水源之開發,而且預算交付二、三讀前應舉辦聽證會(見附件一)。當日到場與會貴賓有立委李全教、葉宜津及台南市林俊憲議員代表賴清德委員參加,環保團體代表有台南縣野鳥學會理事長吳宗安、台南市野鳥學會總幹事郭東輝等,立委及代表皆表示贊同環保團體意見,支持第七條要做環評,但因同時間法案已送交三讀,立委表示即使三讀通過也要提修正條文及施行限制,一定要交代清淤土石的去處。
為防範土石不當堆置影響環境安全,「臺南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早明訂規範,於鄰近住宅區及生態敏感區不得隨意設置土資場,涉及水土保持及環境影響評估者,應依水土保持法、環境影響評估法及相關法令辦理,並檢附各該主管機關核可文件後,方得提送複審計畫送核。很遺憾地,今天「曾文、南化及烏山頭水庫治理及穩定南部地區供水特別條例草案」卻把環評、水保去除,同意可隨意棄置土石,此舉無異鼓勵二次災害發生,絕對萬萬不可。

台南縣野鳥學會、台南市野鳥學會及台灣濕地保護聯盟代表表示,山區水池濕地皆是珍貴生態敏感區,但因地勢低窪卻常易被不當傾倒廢棄物或土石,大雨時將容易引發土石流,所以水庫清淤土石應明確交待去處,堆置點也應通過環評水保審查,避免破壞環境、影響生態。
特別條例應納入公民參與,立法前應舉辦聽證會,不可逕行朝野協商而不徵詢民眾與環保團體意見。 環保團體也邀請大台南市長候選人支持,民進黨候選人許添財市長表示,程序可以精簡,但實質上不能規避環評要求;國民黨大台南市長候選人李全教也表達支持環保團體意見;而二位提案人李俊毅立委及賴清德立委也已友善接受環保團體之要求修正條文。


附件: 環保團體建議修正(共三條,含附帶決議)

四、第四條條文

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條例,應成立推動小組,整治推動小組應納入環保團體、在地居民及生態保育專家,辨理各項計畫之審查、督導、管制考核、政策協調及其相關工作。中央執行機關為執行本條例規定事項所需人力,由相關人員調兼或以臨時人貝充任;所需經費,由依第五條規定所編預算支應之。
七、第七條條文

第七條 為執行適用地區水庫營運安全與河川、野溪之疏濬、清疏及其產生土石之填復或暫置,應明確交代土石暫置地點及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及森林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疏濬、清疏產生之漂流木處理原則如下:

(一)、依森林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開放當地居民自由撿拾清理後,未經註記之漂流木,中央執行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及農田水利會得免費提供民眾使用。

(二)、漂流木經依前款處理後無法於汛期前一個月完成清除或位於既有交通無法輸運地點者,於通知當地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後,得逕以焚化處理,不受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一條禁止及第七十八條辦理審查核可之規定限制。但氣象條件不利於污染物擴散或空氣品質有明顯惡化之趨勢時,當地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得令暫緩焚化。

十一、通過附帶決議四項:

1、中央執行機關辦理集水區保育治理實施計畫,應加強在地住民照顅、協助就業,各項計畫工作優先雇用在地居民,並成立保育志工團體,以結合當地居民力量共同落實集水區保育工作。

2、本條例之中央及地方執行機關,應於本條例實施後第一年加強水庫及其集水區保育及相關法規宜導,降低民眾因法令知識不足而有濫墾、濫伐、濫建等違法行為。

3、本條例所編列預算不得施用於吉洋人工湖及相關新水源之開發。

4、預算交付二、三讀前,應舉辦聽證會。
支持要求修正條例團體:台南市環境保護聯盟、台南縣環境保護聯盟、荒野保護協會台南分會、台南市野鳥學會、台南縣野鳥學會、台灣濕地保護聯盟、台南市社區大學環境小組、台南市紅樹林保護協會、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公民參與聯盟、、彰化環境保護聯盟、雲林環境保護聯盟、屏東環境保護聯盟、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台灣電磁輻射公害防治協會、東山鄉環境保護自救會、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龜重溪護溪協會、台灣綠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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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9日緊急拜會立法院黨團行動:

針對540億曾文、南化水庫整治特別條例
反對債留子孫及排除環評水保
應納入公民參與及環保團體意見
不能排入星期二程序委員會、不能交付二、三讀

針對未召開公聽會,未廣納民眾及環保團體意見的曾文水庫與南化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特別條例草案,因為立法院已於4月14日進行黨團協商,預定近日交付程序委員會,4月19日十多個環保團體連署要求應暫停交付程序委員會並應徵詢環保團體意見。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副召集人吳麗慧、台灣電磁輻射公害防治協會台北辦公室主任粘麗玉等環保團體代表19日拜會立法院各黨團辦公室,要求應徵詢更多意見,召開公聽會,尤其針對特別條例排除環評法、水保法,預算交代不清,排除公民參與,未納入環保團體意見,未具體提出預期執行成效,環保團體不能認同,要求未與環保團體協商前,立法院絕不能排入星期二程序委員會、也不能交付二、三讀,惟各黨團當日未回應。
曾文水庫與南化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特別條例草案540億經費來源不明,可能全部舉債,而且經濟部之草案完全排除環評法及水保法限制,也未明訂各期之實施計畫應充分資訊公開,未明訂與環保團體、在地居民及生態保育專家及之協商機制,未明訂整治推動小組是否納入環保團體、在地居民及生態保育專家,惟恐特別條例通過運用成為黑箱作業,反造成生態環境破壞, 環保團體要求應再廣納更多意見才能交付二讀。

清淤並無急迫性,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特別條例並沒有排除環評法及水保法等限制,為何曾文水庫與南化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特別條例草案要排除相關限制,如果排除,到時土石亂置,反造成二次公害且浪費民脂民膏;也可能演變成砂石被拿去賣而泥又淤積在水庫,根本沒有達到清淤目的,環保團體絕對反對未釐清爭議前的特別條例,也反對排除環評及水保等限制。

立法院提出曾文水庫與南化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特別條例草案立意雖佳,但因條例存在許多爭議且涉債留子孫,尤其沒有提到集水區的保育及污染防治計畫,針對台南環盟長期關心烏山頭水庫反對集水區邊設置掩埋場的污染調查更隻字不提,環保團體絕對無法接受。

拜會團體: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公民參與聯盟、台南環境保護聯盟、彰化環境保護聯盟、雲林環境保護聯盟、屏東環境保護聯盟、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台灣電磁輻射公害防治協會、東山鄉環境保護自救會、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龜重溪護溪協會等代表

環保署自來水費問題(2010/04)

請環保署"公開"數百億清潔處理費"帳目"
要求"自來水費"所徵收"清潔處理費"應部份用於
"烏山頭水庫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污染調查
2010/04


環保團體請環保署公開數百億清潔處理費帳目,要求自來水費所徵收清潔處理費應部份用於烏
山頭水庫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污染調查記者會

     自1991年初,民眾繳交自來水費中,其中也要向環保署繳交清除處理費,依環保團體調查(表一),在20個縣市中,共273筆自來水費單,所收取共135613元水費中,約29058元為清除處理費,3961元為水源保育費,徵收費用約佔水費的24.3%。

環保團體搶救烏山頭水庫(2009/05)

環保團體搶救烏山頭水庫                                
悼念八田與一
邀請推動「烏山頭水庫水利工程系統列入世
界遺產聯盟」

連署支持撤銷永揚掩埋場案
環保團體遞送六甲垃圾場已污染烏山頭水庫集水區調查報告
呼籲台日學者應積極關心六甲垃圾場已污染烏山頭水庫集水區
(2009/05)
       環保團體關心日埋千噸事業廢棄物(含焚化爐飛灰)之永揚掩埋場掩埋垃圾後將污染烏山頭水庫集水區,污染情形如環保團體所舉證之六甲垃圾場極已可能污染烏山頭水庫集水區般,因此值八田與一技師祭日這天,環保團體代表台南縣環境保護聯盟理事長謝安通、台南市環境保護聯盟理事長李建畿以及東山鄉環境保護自救會總幹事陳顯茂等多人,在台南藝大所舉辦之悼念集會上,向多位台日學者遞送六甲垃圾場極已可能污染烏山頭水庫集水區調查報告書並發放搶救文宣,邀請關心烏山頭水庫之學者及連署「推動烏山頭水庫水利工程系統列入世界遺產聯盟」各團體,應積極關心烏山頭水庫集水區已受六甲垃圾場污染,邀請連署支持撤銷永揚掩埋場案。

咱愛烏山頭水庫(2008/12)

咱愛烏山頭水庫 
(2008/12)  謝安通

上清氣 的烏山頭水庫
世界媠的珊瑚形水庫
伊是水的天堂
咱愛伊    咱愛伊
咱愛伊永遠是水的天堂

伊灌溉千千萬萬甲的田園
伊滋養千千萬萬人的生命
昑仔有人的魔手欲伸向伊
昑仔有惡毒的心欲放捒伊


莫讓烏山頭水庫好山好水淪為毒窟魔域(2008/06)

莫讓烏山頭水庫好山好水
淪為毒窟魔域
(2008/06) 台南縣環境保護聯盟理事長謝安通
    
          在台南縣東山鄉臨近烏山頭水庫處,業者斥鉅資約三億元興建完成的永揚廢棄物處理場一旦正式營運,其污水長年滲透,流入烏山頭水庫,勢必嚴重污染台南縣市與嘉義縣市民生用水以及嘉南大圳灌溉的十五萬公頃農田,危害該地區約三百萬人的人健康安全至鉅。


曾文溪水源區變更公文(2007/07)

本會反對曾文溪自來水水質
水量保護區縮變說明
                                                                                                 (2007/07)   本會


針對政府進行曾文溪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縮變評估作業,本會表達反對立場,說明如下:
ㄧ、曾文溪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變更有可能牽涉到3/4區域解編的問題,而南化水庫及鏡面水庫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劃定,有將水源保護區縮小合理化的現象,如果是回饋金分配不均的問題,應該可以採取協調等其他方式解決,不應以犧牲水源保護區面積為代價。

二、曾文溪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北鄰烏山頭水庫、東北臨曾文水庫、東臨南化水庫、東南臨鏡面水庫,因此為台南縣重要水源集水區,在南化水庫及鏡面水庫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劃定區域過小、集水區保護功能不足的情況下,曾文溪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不能被化約為玉峰攔河堰的區域範圍而輕率解編,曾文溪水源保護區的重要性不應被貶降抑低。

烏山頭水庫宣示新聞稿(2007/02)

烏山頭水庫管理單位呈遞
『搶救烏山頭水庫』宣誓聲明   
新年願景行動:拒喝毒水造勢大團結
(2007/02)   本會

         東山鄉永揚及南盛隆掩埋場緊鄰烏山頭水庫設置,嚴重威脅大台南百萬民眾用水權益,亦影響到嘉南平原灌溉種植的農產品安全,因此已成為台南環境頭號危機,但是包括地方政府及中央單位都不願意面對問題、解決問題,遲遲不肯撤銷不當掩埋場設置,放任掩埋場污染水源不管,因此迫使台南環保團體不得不串連發起”我們不要喝毒水--『搶救烏山頭水庫』”行動,大家擇訂在 2007年新年的開始,召集民眾集結烏山頭水庫宣誓護水源,為接續多波強力策略行動做大規模造勢,現場由台南市環境保護聯盟理事長黃安調代表向烏山頭水庫管理單位呈遞『搶救烏山頭水庫』宣誓聲明書,要求共同支持拒喝毒水搶救水源行動,聲明書由烏山頭水庫工作人員代為轉交,現場多位警察意圖制止造勢活動,場面一度緊張。

本期主題:萬信齊發---搶救烏山頭水庫(2007/01)

萬信齊發--搶救烏山頭水庫
萬信齊發--搶救烏山頭水庫活動介紹
記者會
2007/1/18

        「嘉南平原」與「烏山頭水庫」正遭遇天大浩劫,但是搶救烏山頭水庫行動歷經三年多的努力相關單位還是聽不到、看不到,為避免垃圾水污染烏山頭水庫,環保團體將集結萬人,以「萬信齊發」行動,對與開發案有關之公部門陳情,透過email及打電話的方式共同為搶救「烏山頭水庫」盡心盡力,陳情信邀請專人翻譯共有中、日、英三種版本。記者會現場安排代表朗誦,並說明萬人發信方式,同時公佈過年”苦行祈福搶救烏山頭水庫” 系列活動,邀請全台各地民間NGO團體支援,行腳範圍包括台南市、台南縣新營市、東山鄉、官田鄉等地,希望過年能拼出成績。

搶救烏山頭水庫記者會新聞稿(2007/01)

台南市環境保護聯盟記者會活動新聞稿  
萬信齊發--搶救烏山頭水庫    
公布萬人發信方式及搶救水資源系列活動拼過年
2007/01/1
  
       嘉南平原」與「烏山頭水庫」正遭遇天大浩劫,但是搶救烏山頭水庫行動歷經三年多的努力相關單位還是聽不到、看不到,為避免垃圾水污染烏山頭水庫,環保團體將集結萬人,以「萬信齊發」行動,對與開發案有關之公部門陳情,透過email及打電話的方式共同為搶救「烏山頭水庫」盡心盡力,陳情信邀請專人翻譯共有中、日、英三種版本,現場安排代表朗誦,並說明萬人發信方式,同時公佈過年”苦行祈福搶救烏山頭水庫” 系列活動,邀請全台各地民間NGO團體支援,行腳範圍包括台南市、台南縣新營市、東山鄉、官田鄉等地,希望過年能拼出成績。

搶救烏山頭水庫-林高章(2006/10)

【搶救烏山頭水庫】:他山之石,可以攻錯


(2006/10)  林高章 奇美醫學中心 神經內科 台南縣市環保聯盟理事

       2004年初,一份國外著名期刊,刊登食用受污染養殖的鮭魚會造成人體腫瘤發生的危險性時,如同國內早期綠牡蠣事件效應,養殖業者的反彈及訴求生計不保奏效,最後政府在不了了之的情況下,使得這篇頗有價值的 提醒,受到刻意的忽略。然而,由於民眾的抵制,對養殖業者造成極大壓力,以至於後來不再使用受污染的飼料餵食鮭魚。就學術研究而言,或許難以不受政治或人為因素的干擾,然而最終仍是必須靠民眾自覺,才有可能對決策者造成影響。

嗚咽烏山頭(2006/10)

嗚咽烏山頭(2006/10)
陳美智

          1920年9月,亞洲最大的灌溉土木工程在台南烏山頭開工,共經十年完成.從提案設計到督導完成此”嘉南大圳”的人,是日本年輕的技師八田與一(開工時年三十四歲)

          嘉南大圳包括1273公尺長堤堰的烏山頭水庫與16000公里長的灌溉水圳,這些蜘蛛網般的水圳,流入十五萬甲的嘉南平原.廣大的嘉南平原自此從不毛之地變成台灣穀倉

搶救烏山頭水庫-黃安調(2006/10)

請大家一起來連署  搶救烏山頭水庫

                                      (2006/10)   台南市環境保護聯盟理事長  黃安調
    
         東山鄉好山好水之嶺南村,竟然被設置兩座大型事業廢棄物掩埋場,場址和烏山頭水庫僅一路之隔,1999年至2002年之期間,由於縣府和業者保密無間,所有村民竟不知惡魔已經臨門,至2000年6月村里長選舉時事跡始被揭發,於是村民展開長期一連串之抗爭。
     
           2004年4月,嶺南村自救會前來本會請求協助,經初步評估和了解之後,9月底正式參與抗爭活動一直迄今(2006年),此期間內本會總會長陳椒華教授親自督軍,數度抽空查看現場,並對村民和自救會面授機宜,終於找到醜陋而見不得人之蛛絲馬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