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團體搶救烏山頭水庫新聞稿(2010/04)

台南飲用水安全嗎?提出砷污染與違法證據
監測井水質違反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飲用水管理條例
要求自來水公司依法提出安全保證舉證
請監察院調查永揚案之行政疏失及水源區污染疑慮
2010/04

          環保團體提出烏山頭水庫水源區監測井之砷值(0.056 mg/L)超出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0.05 mg/L),2月4日特再召開記者會,提出違法說明,烏山頭水庫水源區監測井水源水質已違反飲用水管理條例及超出飲用水水源水質最大限值(氨氮超過1 mg/L,砷超過0.05 mg/L),請自來水公司依消保法提出安全保證之舉證;而鄰近烏山頭水庫水源區之永揚場址盲管排出水之懸浮固體高達292,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排放水標準;為「大台南飲用水安全」,請立委、監委及行政部門診斷治療。
        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前會長陳椒華表示,大台南飲用水安全嗎?環保團體水源區監測井除砷污染外,多口監測井之氨氮、氯、鐵、錳、總硬度、總溶解固體、總有機碳等都超過第一類地下水污染監測基準數倍甚至500倍以上,監測井還有有害或致癌有機揮發物,環保署於台南縣近山區設置之多口監測井之砷平均值或其他成份皆未有如此偏高情形。環保團體水源區監測井水位高程超過80公尺,而烏山頭水庫大部份區域水位高程近60公尺,水由高往低處流,難道監測井地下水污染物不會流到水庫嗎? 請自來水公司依消保法第7及7-1條提出安全健康保證之舉證

        台灣地球憲章聯盟執行長顏美娟表示:台灣自來水公司有責任提供安全用水,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飲用水水質,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依自來水公司組織章程第三條,供水處應進行水源保育、管理…;依各區管理處組織章程第二條:各區管理處掌理:水庫集水區與水源保護區保育工作之規劃及執行事項,…。自來水公司絕對有責任舉證水源水質的安全保證。
       
           環保團體要求自來水公司依法提出安全保證舉證,提出相關法規要求安全水資源:
消保法第7條、消保法第7-1條、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飲用水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自來水公司組織章程第三條、自來水公各區管理處組織章程第二條、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放流水標準第二條

          台大醫院創傷科許立民醫師表示,水源有致病污染物質就應釐清,自來水公司、環保署及衛生署應向社會大眾說明,到底水源區有多少監測井已經有污染物質出現。

          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學術委員、東海大學化學系林碧堯教授(退休)表示,另外環保署檢測報告也發現烏山頭水庫水源區及鄰近區域地下水已檢測出氯仿、甲苯、二甲苯、順-1,3-二氯丙烯及三甲基苯等有害或有毒物質,因這些有機物於一般廢棄物並不存在,屬於製程有害事業廢棄物及有毒化學物質,對人或動物具致癌性。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屬有致腫瘤、生育能力受損、畸胎、遺傳因子突變或其他慢性疾病等作用,如發現水源區有污染,主管機關應儘速追究污染來源並清除,而多項污染值超過監測基準者更應積極追究,不應以未達管制標準就不處理;目前許多監測基準項目如氨氮、氯、鐵、錳、總硬度、總溶解固體、總有機碳等都未訂管制標準,環保署不應卸責,應修正或增列管制標準值。

環保團體回應環保署   烏山頭水庫水源污染疑慮

          為釐清近烏山頭水庫邊永揚掩埋場設置案環評及存在斷層、地下水流往烏山頭水庫爭議,環保署自98年5月起召開永揚掩埋場爭議專家會議,除已釐清永揚場址存在斷層及斷層破碎帶,目前正進行地下水流向確認,環保團體也自行籌措費用設置12口監測井及進行地下水流向調查,結果也已交由地下水專家研判。

          環保團體相信環保署專家會議有助釐清地下水流向與污染,至於環保團體發現污染與要求政府部門與自來水公司進行污染調查並不衝突。如果環保署要召開攸關大台南地區用水安全之烏山頭水庫水源污染疑慮會議,一定要在台南召開,以廣納使用烏山頭水庫水源用水之百萬民眾意見。

         有關致癌砷之污染,因永揚場址二口監測井近三年來之砷檢測值有超過0.1mg/L者,而環保團體於烏山頭水庫水源區監測井砷檢測值也測出超過管制值0.05mg/L,經與醫界及化學污染相關領域學者討論,認有必要公開並要求政府部門及自來水公司儘速進行污染調查,而如果等自來水都髒了才要處理,上游水源都不管,那要環保署何用?

           有關環保署提及環團標準井設置爭議,請環保署提出具體設井錯誤;有關環保署林鳳監測井近十年來33次砷檢測,平均值為0.008295mg/L,與永揚場址之砷污染相差十倍以上,故絕不能視為雷同或背景值,何況永揚場址及環團共22口監測井,除砷外,多口監測井之氨氮、氯、鐵、錳、總硬度、總溶解固體、總有機碳等都超過第一類地下水污染監測基準數倍甚至500倍以上,監測井還有有害或致癌有機揮發物,環保署於台南縣近山區設置之多口監測井之砷平均值或其他成份皆未有如此偏高情形。為釐清烏山頭水庫水源是否污染疑慮,民眾有權要求安全飲用水,政府有責管理與監督水源安全,不容輕忽卸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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