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四期用水計畫應重做環評及差異分析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記新聞稿                           20120514

環保署、水利署涉瀆職
中科四期用水計畫應重做環評及差異分析
反對環保署同意中科局補正涉偽造之環評定稿本
中科四期應全面停工

       被環保團體控告涉偽造之中科四期計畫環評書定稿本,環保團體、農民及立法委員今天到環保署抗議,要求環保署不能草率修正涉偽造之定稿本。有關中科管理局偽造環評書件所載中期用水期程為「101-104年」一事,環保團體反對環保署命中科「改正」,因為中科管理局已涉違反環評法與圖利,又已牴觸刑法,絕不能草率處理,而且此例一開,所有開發單位都敢於環評書造假偽造,都無須負任何罰則或刑責了,環保署絕不能做此壞示範。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發言人陳椒華表示,中科管理局又涉違法,其於環評定稿本5-17頁拿掉上述供水方案已納入本案用水計畫書,並經主管機關經濟部水利署業於98 123 日經水源字第09851022480 號函同意在案”(附件一)等文字。而經濟部水利署的經水源字第09851022480 號函中載明中科用水計畫(附件二)如變更應重做環評及差異分析,中科局於989月修訂版明知有此段文字,但於環評定稿本拿掉此段文字,其動機乃是為規避中科四期用水計畫應依法重做環評及差異分析中科管理局楊文科局長又再涉違法,環保團體要求中科四期用水計畫應依法重做環評及差異分析。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常務理事吳麗慧表示,環保團體舉發中科局長楊文科及中興顧問公司涉違法偽造文書,今又發現其實中科局是為了規避中科四期用水計畫應依法重做環評及差異分析。根據「經濟部水利署業於98 123 日經水源字第09851022480 號函」之說明第六點: 本案用水計畫書亦為環評要件之一,若有不實記載或未能切實執行者,將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辦理,此說明第六點含義乃是因為大度攔河堰計畫中止,原先通過之科四期用水計畫書,已不能切實執行提供中科四期長期用水,所以須依環評法16條及環評法施行細則38相關規定「重做環評」,故環保署應依法要求中科四期開發之用水計畫重做環評」,而環保署理應知道中科局應重做環評,為何未要求重做環評,環保署是否涉瀆職?
        彰化環境保護聯盟總幹事施月英表示, 依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十一條  開發單位施工及營運之用水,應先向水資源主管機關提出用水計畫書申請同意,雖中科四期用水計畫書已審核通過,同意函為水利署業於98 123 日經水源字第09851022480 號函,但是,因為大度攔河堰計畫中止,原先核定之科四期用水計畫書之計畫用水量已與事實不符,故中科管理局應提出用水計畫差異分析送受理機關(經濟部水利署),而水利署並得再依前項用水計畫差異分析之審查結果,廢止、撤銷或變更其用水計畫」。但很遺憾,中科局為規避提差異分析,竟違法偽造文書,而水利署也涉瀆職,未要求重做差異分析。
       總之,中科管理局涉違法偽造文書,乃為規避其中科四期開發用水計畫書須依「環境影響評估法」重做環評;也為了規避須依「 用水計畫書審查作業要點」第六點規定,應提出用水計畫差異分析送受理機關(經濟部水利署)審查。自大度攔河堰開發計畫中止,環保署及水利署明知應依法要求中科管理局重做環評及差異分析,環保署及水利署卻皆涉瀆職,未要求做,故今日環保團體要求環保署不能牴觸法令,不能同意中科改正涉偽造文字。至於大度攔河堰開發計畫中止,中科四期長期用水根本毫無著落,而且雲林、彰化地層下陷正持續惡化中水利署更應針對中部各縣市之水資源運用重新進行水資源開發政策環評否則搶農民灌溉用水,無異是滅農!
       針對中科四期用水計畫未依法重做環評及差異分析,中科四期就違法動工,而且中科管理局楊文科局長也涉偽造文書及違法圖利,環保團體要求政府下令中科四期全面停工,撤銷正地層下陷嚴重的中科四期二林園區開發。  

 

控告中部科學園區 中科管理局 楊文科局長違反環評法、涉圖利偽造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新聞稿 2012/5/10


控告中部科學園區
中科管理局楊文科局長違反環評法、涉圖利偽造



今天於立法院召開中科四期不當搶水工程記者會,舉發中科管理局局長楊文科及製作環評書定稿本的中興顧問公司涉違反環評法,不實登載中科四期環評書定稿本內容,其於98年9月環評書修正版第5章正確登載,登載提撥給中科四期中期農業用水,由101年至104年(附件一),但卻於99年4月的環評定稿本第5章,多處不實登載為101年至105年(附件二)。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發言人陳椒華表示,中科明知中科四期中期可允許供水為101年至104年,但卻違法修改為101年至105年,而且中科於99年4月環評定稿本,又拿掉經濟部水利署同意函文字,拿掉了”上述供水方案已納入本案用水計畫書,並經主管機關經濟部水利署業於98 年1月23 日經水源字第09851022480 號函同意在案。”,由於該函明確表示同意提撥給中科四期中期農業用水,由101年至104年(附件三),故中科管理局長楊文科及中興顧問公司違反環評法。(違反環評法第7條、16條、20條)


今天下午三時,台灣水資原保育聯盟(代表吳麗慧)、彰化環境保育聯盟(代表施月英)及雲林環境保護聯盟(代表張子見)到台中地檢署,按鈴控告中科管理局楊局長及中興顧問公司違反環評法及涉偽造文書,要求檢調調查不法圖利。台灣水資原保育聯盟也要求廉政署應啟動此案是否涉公務員集體圖利不法行為。











永揚案撤銷後一年 談烏山頭水庫水源區保育

       永揚案撤銷後一年

       談烏山頭水庫水源區保育 20120413
    在全國環保團體關切烏山頭水庫及水源區保護下,台南市環境保護聯盟於台南市政府撤銷永揚案一周年今天,邀請烏山頭水庫水源區管理單位,提出烏山頭水庫水源保育調查報告,希望政府重視水源區保育並禁止不當開發。
    台南市環境保護聯盟理事長李建畿表示,烏山頭水庫是大台南市的永續水源命脈,感謝台南地檢署積極偵查、台南高等法院宣判永揚偽造文書,更感謝全國環保團體支持協助,台南市政府終於去年413日撤銷永揚案,這些都顯示環保團體的主張與舉證正確。
    台南市水資源保育聯盟理事長黃安調表示,垃圾場不能設置於水源區,何況此地有北勢坑斷層通過,這些年環保團體努力不懈並募款數百萬進行174縣道南北地下水調查,都是為了台南市民生與灌溉的水源命脈--烏山頭水庫,希望政府單位也要加強水源保育調查。 
    前台南環盟會長、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發言人陳椒華表示,今天環保團體提出2010年末至2011年末的北勢坑斷層水源保育調查報告,重點如下:
一、   前年環保署專家會議沒有進行枯水期調查,由去年16月枯水期水位資料,顯示永揚場址地下水往東後再往南(EP5號監測井水位最低)
二、   永揚南邊200公尺的區域,此區最南側的NA6監測井,於枯水期的水位亦最低,顯示此區枯水期的地下水亦往南,
三、   利用熱流式流速流向儀測定地下水流向,亦得到EP5NA6二監測井的地下水為往南或東南結果。
四、  地下水是否經北勢坑斷層往南到174縣道以南,目前資料並無法確認,不過已能證實永揚場址及永揚場址南側200公尺的地下水為往南。 
   台南市環境保護聯盟理事長李建畿表示,由環保團體調查資料,顯示永揚場址及永揚場址南邊200公尺的區域為北勢坑斷層通過,沿線地下水往南,此些區域都不適合不當開發,今天邀請嘉南農田水利會、台南市政府及自來水公司來了解,希望公部門未來能加強水資源保育並阻止任何不當開發。 
  

新烏山嶺引水隧道計畫環評涉可能草率通過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新聞稿     2012/02/08
環評生病了、不聆聽人民聲音
新烏山嶺引水隧道計畫環評涉可能草率通過
   環保團體關心烏山頭水庫, 又針對烏山頭水庫日益淤積嚴重,要求更應審慎評估水源區的任何工程與開發。有關農田水利會將興建新烏山嶺引水隧道,於環評審查過程,新烏山嶺引水隧道環評會議沒有聆聽人民聲音,環保團體於去年11月環評專案會議提出種種質疑,包括環評書資料有誤、出土量估計有誤、有觸口斷層通過等等,要求回覆釋疑後再審,然而針對以上質疑,至今仍未獲得環保署或政府開發單位提出疑點解釋,而環保署明日環評大會就可能通過環評,環保署與開發單位顯然漠視人民聲音且不負責任,涉可能草率通過環評,環保團體今日於環評大會表達抗議,要求應先退件,向環保團體釋疑後再審。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粘麗玉主任表示,環保團體認真投入環保署環評審查會議,提出意見要求釋疑,尤其烏山頭水庫乃大台南重要水庫,任何開發意見更應重視,但很遺憾地,本重大開發案成立迄今,從未邀約在地環保團體與會,亦未提供在地團體任何資訊,頗似黑箱作業;而在地環保團體具守護環境熱忱,對在地環保團體熟稔,又具專精學誠,未受邀了解、討論,是否意味什麼?

    粘麗玉主任又表示,去年11月環保團體提出斷層帶憂慮,包括(1).曾文水庫壩址距斷層帶僅4Km,其耐震係數只0.5G,若7級以上強震壩堤勢必崩塌,大水挾淤泥而下,取水口必將淹沒;(2).基流量未含曾文水庫集水區明顯不正確;(3).如何確保施工及完工後營運安全,請確切說明,以上3點開發單位迄今未正面回覆;而如此草率作業,是否為永揚開發案之翻版,不禁令人質疑和憂心。

    環保團體不希望表達抗議是狗吠火車,希望環保署懸岩勒馬,要求開發單位先釋疑,否則環保署漠視人民聲音,環評機制已然生病。

新聞聯絡人: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 02-23658916小姐0972803335


            台南辦公室:小姐06-3363763 小姐0937888403

反對水利署修正「新世紀水資源政策綱領」,要求併入「環境資源部」後再修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新聞稿                    2011/11/03


反對水利署修正「新世紀水資源政策綱領」

要求併入「環境資源部」後再修


中央政府組織改造,將於101年成立「環境資源部」,「環境資源部」將包含原先之環保署、農委會及水利署等單位,而有關水資源事權的管理,包括水質保護、集水區治理及水量管理,也將由原先之分管到統籌管理。有鑑於此,有關行政院於95年核定的新世紀水資源政策綱領,今水利署提出修正,但修正後之水資源政策雖有考量氣候變遷的調適,但有關水資源保育及水資源的環境生態與糧食生產功能之維護部分尚有不足之處,仍不脫傳統水利單位的本位、以水資源利用為主的觀點,建議在水利署併入環境資源部後,再提出整體性的政策。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常務理事吳麗慧表示,環保團體反對水利署現行修正「新世紀水資源政策綱領」理由如下:

一、 101年政府將整合各部會成立「環境資源部」,統籌管理水質、水量及水資源保育,如有修正必要,應待各部會統整成立「環境資源部」後再修訂。

二、 目前水利署提出修正建議版本欠缺「水資源污染防治」思維,如何有效提供安全水資源?

三、 修正建議版本也欠缺規劃集水區保育專責管理機制。

四、 修正計畫將地下水合理開發列入,過於簡略,恐將造成地層下陷浩劫。

五、 修正計畫去除污水下水道建設,嚴重違反水資源保育概念。

六、 修正計畫將各項水資源保育政策簡化或去除,嚴重違反水資源保育概念。

七、 修正計畫中,只加速推動水庫清淤及上游集水區減淤措施,一昧強調清淤,欠缺山地保育及森林涵養思維。

八、 修正計畫修正為「強化集水區經營」,去除水源涵養,而僅強化「強化集水區經營」,完全欠缺保育思維。

九、 考量氣候變遷可能衝擊水資源系統,特別是中南部,因此必須對於200億噸總量管制部分重新檢討,並規劃實施區域總量管制措施。

十、 產業發展應充分考量地區水資源特性,對於地層下陷地區、水源開發不易地區,應明訂限制發展之產業。


台南市水資源保育聯盟黃安調理事長表示,水利署所提出修正建議拿掉許多重要保育概念,包括拿掉污水下水道建設、建立合理及公開透明之水價調整機制,欠缺規劃集水區保育專責管理機制及山地保育及森林涵養及保育思維,著重「強化集水區經營」等,整份修正建議走回頭路,簡直可以稱為”舊世紀水資源政策綱領”。

黃安調又表示,除了落實水污費之外,未來修正也必須反映水資源相關的各種環境社會成本,如水源設施應依其對生態之衝擊程度課徵生態保育費;農業用水調撥應課徵糧食安定基金及氣候調適基金;耗水量大之用戶另應課徵水源開發(保育)基金;道路及集水區開發應課徵水患防治費等。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粘麗玉主任表示,未來修正有關農田水利會轉型部分,應明文解決灌排合渠的問題及農業用水調撥機制的透明化;另外,應明文規範各河川之生態與環境品質基流量,考量氣候變遷造成的流量驟變,修正有關流量歷線中河川流量機率衍生的基準(如Q80、Q75等)。

粘麗玉又表示,除了鼓勵民間參與水資源開發及保育、促進水市場自由化外,應對大用水戶賦予明確的水源開發及保育之責任,如用水量連線監測、自籌水源比例等。而有關新興工業產生的環境毒物、環境荷爾蒙等對於水資源的衝擊部分應於環境資源部成立後修訂相關法令並列入整體水資源政策。總之,要求水利署停止修正,應回歸由環境資源部成立後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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