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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揚案撤銷後一年 談烏山頭水庫水源區保育

       永揚案撤銷後一年

       談烏山頭水庫水源區保育 20120413
    在全國環保團體關切烏山頭水庫及水源區保護下,台南市環境保護聯盟於台南市政府撤銷永揚案一周年今天,邀請烏山頭水庫水源區管理單位,提出烏山頭水庫水源保育調查報告,希望政府重視水源區保育並禁止不當開發。
    台南市環境保護聯盟理事長李建畿表示,烏山頭水庫是大台南市的永續水源命脈,感謝台南地檢署積極偵查、台南高等法院宣判永揚偽造文書,更感謝全國環保團體支持協助,台南市政府終於去年413日撤銷永揚案,這些都顯示環保團體的主張與舉證正確。
    台南市水資源保育聯盟理事長黃安調表示,垃圾場不能設置於水源區,何況此地有北勢坑斷層通過,這些年環保團體努力不懈並募款數百萬進行174縣道南北地下水調查,都是為了台南市民生與灌溉的水源命脈--烏山頭水庫,希望政府單位也要加強水源保育調查。 
    前台南環盟會長、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發言人陳椒華表示,今天環保團體提出2010年末至2011年末的北勢坑斷層水源保育調查報告,重點如下:
一、   前年環保署專家會議沒有進行枯水期調查,由去年16月枯水期水位資料,顯示永揚場址地下水往東後再往南(EP5號監測井水位最低)
二、   永揚南邊200公尺的區域,此區最南側的NA6監測井,於枯水期的水位亦最低,顯示此區枯水期的地下水亦往南,
三、   利用熱流式流速流向儀測定地下水流向,亦得到EP5NA6二監測井的地下水為往南或東南結果。
四、  地下水是否經北勢坑斷層往南到174縣道以南,目前資料並無法確認,不過已能證實永揚場址及永揚場址南側200公尺的地下水為往南。 
   台南市環境保護聯盟理事長李建畿表示,由環保團體調查資料,顯示永揚場址及永揚場址南邊200公尺的區域為北勢坑斷層通過,沿線地下水往南,此些區域都不適合不當開發,今天邀請嘉南農田水利會、台南市政府及自來水公司來了解,希望公部門未來能加強水資源保育並阻止任何不當開發。 
  

新烏山嶺引水隧道計畫環評涉可能草率通過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新聞稿     2012/02/08
環評生病了、不聆聽人民聲音
新烏山嶺引水隧道計畫環評涉可能草率通過
   環保團體關心烏山頭水庫, 又針對烏山頭水庫日益淤積嚴重,要求更應審慎評估水源區的任何工程與開發。有關農田水利會將興建新烏山嶺引水隧道,於環評審查過程,新烏山嶺引水隧道環評會議沒有聆聽人民聲音,環保團體於去年11月環評專案會議提出種種質疑,包括環評書資料有誤、出土量估計有誤、有觸口斷層通過等等,要求回覆釋疑後再審,然而針對以上質疑,至今仍未獲得環保署或政府開發單位提出疑點解釋,而環保署明日環評大會就可能通過環評,環保署與開發單位顯然漠視人民聲音且不負責任,涉可能草率通過環評,環保團體今日於環評大會表達抗議,要求應先退件,向環保團體釋疑後再審。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粘麗玉主任表示,環保團體認真投入環保署環評審查會議,提出意見要求釋疑,尤其烏山頭水庫乃大台南重要水庫,任何開發意見更應重視,但很遺憾地,本重大開發案成立迄今,從未邀約在地環保團體與會,亦未提供在地團體任何資訊,頗似黑箱作業;而在地環保團體具守護環境熱忱,對在地環保團體熟稔,又具專精學誠,未受邀了解、討論,是否意味什麼?

    粘麗玉主任又表示,去年11月環保團體提出斷層帶憂慮,包括(1).曾文水庫壩址距斷層帶僅4Km,其耐震係數只0.5G,若7級以上強震壩堤勢必崩塌,大水挾淤泥而下,取水口必將淹沒;(2).基流量未含曾文水庫集水區明顯不正確;(3).如何確保施工及完工後營運安全,請確切說明,以上3點開發單位迄今未正面回覆;而如此草率作業,是否為永揚開發案之翻版,不禁令人質疑和憂心。

    環保團體不希望表達抗議是狗吠火車,希望環保署懸岩勒馬,要求開發單位先釋疑,否則環保署漠視人民聲音,環評機制已然生病。

新聞聯絡人: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 02-23658916小姐0972803335


            台南辦公室:小姐06-3363763 小姐0937888403

環團發現烏山頭水庫飲用水保護區地下水井總酚超過管制值二倍

台南市水資源保育聯盟 新聞稿 2011/10/07

環團發現烏山頭水庫飲用水保護區地下水井總酚
超過管制值二倍,要求清除污染要求調查檢測公司
疑提供不實檢測數據



環保團體長期關心烏山頭水庫水源區保育,今年枯水期結束前委託二家台南民間檢測公司進行烏山頭水庫飲用水保護區地下水質檢測,而且樣品也送某學術單位複驗,然而,卻發現所回報檢測結果不相符,台南市水資源保育聯盟等環保團體今日召開記者會,要求政府調查相關污染並清除,針對檢驗公司是否造假不法,也要求檢調及政府單位調查把關。

台南市水資源保育聯盟理事長黃安調表示,環團於今年6、7月間分別申請二家台南地區民間檢測公司進行烏山頭水庫飲用水水源區地下水質檢測,結果二家公司於電話中都先回報未檢測出總酚(ND,測不到),但經本會電話表示其結果與學術單位檢測結果不符時,該二民間檢測公司則又不約而同表示再看看結果,然後又回報不同數據,甚至環團去拿報告時,又拿到不同數據的報告,環團要求複測才要付費時,檢測公司則不願意複測,甚至連萬元以上的檢測費用都不拿。針對檢測公司如此草率與疑似不實回報檢測數據情形,環團要求檢調單位應調查是否不法,也要求政府單位加強監督。

黃安調又表示,針對烏山頭水庫飲用水保護區地下水質檢測結果,環團送學術單位檢測,得到地下水井總酚於sk6為31ppb,超過管制值14ppb (0.014ppm)二倍多 (圖一、二)。由於總酚為致癌性物質,並非自然界存在物質,顯示此地地下水疑受污染,請環保單位務必定期加強監測並送不同單位複驗與清除污染。

台南市環境保護聯盟理事長李建畿表示,水源區地下水總酚超過管制值屬非常嚴重事情,而且該處地下水位高,地下1、2公尺就有地下水,已確定該處地下水會流至烏山頭水庫。根據學術報告(:American Journal of Clinical Nutrition, Vol. 81, No. 1, 326S-329S, January 2005),總酚類物質為毒性物質,具有可能致癌性/遺傳毒性的影響,可能會干擾甲狀腺激素的合成,已發現對雌激素活動有不利影響。此外,多酚類物質的吸收會抑制非血紅素鐵的吸收,並可能導致鐵耗盡問題。另外,多酚類物質亦可與某些藥劑交互作用而增強某些生物效應。以上毒性顯示政府不能消極不做為,應儘速清除污染。

台南市水資源保育聯盟理事邱春華表示,總酚屬環境荷爾蒙,水質污染總酚已顯示對青少年及發育中幼童影響很大,台南市為健康城市,請賴市長不能再拖延,應儘速清除污染。

新聞聯絡人: 06-3363763 06-3363751 林 小姐 0937888403 張 小姐


圖一、sk6位於烏山頭水庫飲用水保護區,地下水總酚31ppb,超過管制值14ppb(0.014ppm),超過管制值二倍多。

圖二、sk6位於烏山頭水庫飲用水保護區。

要求環保署清除東山違法爐渣

請政府「不要只辦花博,也要照顧農民死活」、「不要只辦花博,也要保護水源頭」
老天示警:50年東山白河大地震周期到來
東山村民懼怕;要求沈世宏署長兌現一個月調查處理承諾、
全面清除永揚有害廢棄物污染水源及烏山頭水庫水源區

東山白河50年地震週期已到來,於1906年及1964年,近永揚場址,分別曾發生芮氏規模6.6,6.3等大地震,(1906/04/14 白河地震.店仔口附近: 座標:120.4°E, 23.4°N規模6.6; 1964年東山白河地震:座標: 120°6E / 23.60°N規模6.3),而11月8日晚間發生在東山永揚場址附近一公里的芮氏規模5.2地震(座標:120.5°E, 23.26°N),正是老天示警: 提醒台南地區及東山村民,50年地震週期已來到。懷著對50周年東山白河大地震,以及對永揚場址已掩埋有害廢棄物的恐懼,11月10日環保團體、綠黨及東山鄉民近百位前來陳情,主要訴求為永揚場址已發現有害廢棄物污染,重金屬鉛、鎘、鋅皆已超過管制標準,而且永揚場址鎘污染已到村莊河川底泥,村民多於河川底泥種菜,已多人罹癌病故。行政院參議接下陳情,表示會轉環保署,一個月回覆;而至環保署陳情,由環保署綜計處蔡副處長代表回覆,她表示環保署會儘速處理污染,而環保署土基會何建仁組長也當面承諾,河川底泥鎘污染會儘速調查,而永揚污染部份會全面配合台南地檢署偵查。環保團體及東山村民要求行政院、環保署儘速依法處理,要求沈世宏署長兌現一個月調查處理承諾、全面清除並撤銷永揚掩埋場案。

永揚案上訴開庭審理 東山控訴污染傷亡

呈遞永揚違法具體事證 請台南高等法院儘速審理定罪
永揚違法明確、請蘇煥智縣長兌現承諾撤銷永揚案
要求全面開挖、清除永揚違法掩埋有害廢棄物
比照六輕 對沿溪村民進行流病調查

延宕十個月未審理的”永揚事業廢棄物掩埋場開發單位”偽造文書案10月26日開庭,環保團體提出永揚違法具體事證:1.永揚違法掩埋有害廢棄物,2.永揚偽造文書增加掩埋有害廢棄物中間處理物,3.永揚偽造地表下20公尺無地下水,4.永揚偽造既成道路、侵占國有地、增加掩埋範圍掩埋量,5. .永揚偽造隱瞞大地震、隱瞞鄰近有斷層事實等(表一),請法院判定違法。

機具進場調查永揚場址爐渣違法掩埋

環保團體聲明
縣環局已確認永揚場址違法掩埋爐渣
要求清除永揚不法掩埋及撤銷永揚案
經凡那比颱風發威及環保署專家委員現勘永揚場址,赫然發現永揚場址存在不法掩埋爐渣,也印證環保團體二年多來所陳情污染屬實,也感謝台南地檢署多年來持續追查永揚不法,10月11日檢察官快速進行開挖調查,希望此正義行動也能有效嚇阻更多環境犯罪。環保團體當日也要求蘇煥智縣長不要再推諉責任,為烏山頭水庫,卸任前勇敢拿出其反七輕魄力,永揚場址有斷層、地下水,應責無旁貸立即撤銷永揚案。環保團體現場監督開挖,環保署與縣環保局聯合勘驗,使用2台鑽探機預定鑽16點,將深入底層直到鑽到無污染之地層才會停止,時程預定是2天,檢測操作人員頭戴防毒面具、身穿防護隔離衣,警方全程戒備。當天鑽探結果,南縣環保局長江世民及陳顯茂總幹事皆表示,已確認看到永揚場址內有違法爐渣,而到場聲援要求清除者還有東山鄉鄉長尤連發及縣議員賴美惠。環保團體由自救會總幹事陳顯茂、台南縣(市)環境保護聯盟理事長謝安通、李建畿等共同宣讀「要求清除永揚不法掩埋及撤銷永揚案」聲明,聲明如下:

永揚違法掩埋爐渣滾出來 環保署官員傻眼

重大發現!! 永揚違法掩埋廢爐渣
凡那比發威 爐渣全都露
環保團體南北發聲:提出永揚全場區涉違法掩埋新證據
要求清除污染並撤銷永揚案
10月3日永揚場發現爐渣,包括環保署官員及與會學者專家都在


永揚掩埋場於90年環評通過,但因緊鄰烏山頭水庫集水區不到300公尺,且環評書、水土保持計畫書及設置許可文件等皆涉偽造,目前正司法調查中。而有關凡那比颱風發威,將永揚掩埋場違法掩埋的爐渣沖出,意外於10月3日環保署舉行之永揚掩埋場案專家現勘時被發現,也緊急通報台南地檢署檢察官,目前司法環保單位已進行採樣分析中。10月6日環保團體到環保署及台南縣政府南北陳情抗議,包括台南縣市環保理事長謝安通、李建畿、前理事長黃安調、東山自救會總幹事陳顯茂、龜重溪護溪協會理事長曾炎相及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發言人陳椒華等,提出永揚場址涉全場區違法掩埋新證據,為免污染烏山頭水庫,要求環保署及台南縣政府應立即全面清除污染並撤銷永揚案。

烏山頭水庫集水區有機揮發物污染疑慮(2010/10)

[本期訊息]
環保署永揚案第七次專家會議

烏山頭水庫集水區有機揮發物污染疑慮
請專家調查地下水流向烏山頭水庫水源區
2010/10

           多次流會下,環保署再次招開永揚案第七次專家會議,6月28日先確認地下水是否存在人為污染? 環保團體提出環保署報告,於烏山頭水庫水源區及永揚場址之地下水皆存在人為污染,於22口地下水監測井中,有15口存在致癌性有機揮發物,包括氯仿、甲苯及氯乙烯等,這些皆不可能為自然存在物質,是人為污染物。今天永揚專家委員重申污染調查部份由環保署另案調查,決議如下: (一)、應加強降雨量及水位資料搜集,也含現有資料,不足部份由顧問公司自己再架設搜集;(二)、應增加四次「抽水試驗」,新鑿四口井作試驗,其他井僅做水位觀察;(三)、經費部份由永揚公司和傑明顧問公司協議。

烏山頭水庫飲用水保護區污染水樣(2010/10)

[本期訊息]
環團拜會市長候選人賴清德

呈現烏山頭水庫飲用水保護區污染水樣
要求環保署擴大調查污染範圍及污染源
也請共同監督政府水資源保育預算
2010/10

           包括台南環盟、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等環保團體代表6月27日拜會賴清德立委(大台南市長候選人),請其針對烏山頭水庫水源區存在污染疑慮積極調查,環保團體特呈現烏山頭水庫飲用水保護區污染水樣,請賴立委要求環保署積極調查污染來源並清除污染,要求擴大調查污染範圍。另外,針對6月22日台南環盟黃前理事長被打傷事件,特請賴立委代陳要求中央及地方檢調單位積極調查,否則環保力量將受打擊消音,也將影響大台南古都形象。賴委員允諾會向環保署長表達要求調查污染,也會邀請環保署長到現場了解情形。

掩埋場案纏訟連連-控告南縣環局三任局長涉圖利

控告李穆生、顏振標、江世民
三位南縣環保局長涉圖利永揚掩埋場

開發單位
向台南地檢署黑金組提出新證據

搶救烏山頭水庫拒絕掩埋場運動至今已近8年,近日環保團體發現永揚公司偽造設置許可及水土保持計畫書,偽造增加焚化爐飛灰處理物可以進入永揚場址,而台南縣環保局竟毫無把關,甚且這多年來百般阻撓環保團體調查不法與拒絕提供資訊,使得環保團體發現罪證已來不及提出告訴,忍無可忍下,決定公諸於世,台南市環盟理事長李建畿、東山鄉環保自救會陳顯茂總幹事、台南縣環盟理事長謝安通等,9月9日向台南地檢署黑金組控告蘇煥智縣長任內所任用的李穆生、顏振標、江世民等三位環保局長涉同謀瞞天過海圖利永揚公司,涉通過偽造焚化爐飛灰經處理後可以進入永揚掩埋進場,涉通過偽造掩埋範圍與面積,圖利永揚公司超過數億元以上,涉圖利事證如下:

永揚違法新增夾帶焚化爐飛灰 水庫危矣!!

控訴李穆生前環保局長涉違法通過
焚化爐飛灰等有害廢棄物中間處理物
偽造文書進入永揚掩埋場

烏山頭水庫完蛋了
要求蘇縣長撤銷永揚案


環保團體近日查出90年9月有條件通過環評的永揚廢棄物掩埋場案,於蘇煥智縣長在90年底就任縣長後不到半年,就火速通過涉偽造的同意設置文件審查及水土保持計畫審查,而二審查計畫報告卻違反環評審定項目,偽造增加有害廢棄物中間處理物,明顯違法,而當時主管機關就是前環保局長李穆生(現任高雄市環保局長),環保團體9月3日要求蘇煥智縣長任內通過偽造之二審查文件應予以撤銷,否則烏山頭水庫完蛋了。包括東山鄉環境保護自救會、台南縣市環盟及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成員都來到台南縣政府要求撤銷並請檢調調查官員是否涉及不法。

東山嶺南龍眼乾義賣 送禮自用兩相宜!!

東山龍眼乾義賣搶救烏山頭水庫
籌措訴訟及調查水源預防污染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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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搶救烏山頭水庫經費規劃說明:
為調查烏山頭水庫上游水源預防污染,目前環保團體已經投入超過200萬在上游周邊設置12口監測井,由永揚場區周圍南延到水源區,初步可提供水位數據以確認往南流之事實,並有跡象顯示永揚掩埋場區地下水水質異常,尚須深入調查追蹤,極需更多經費挹注,尤其是北往南跨越174縣道之地下水流動軌跡最為關鍵,也是環保署籌組「烏山頭水庫水源污染與否」專家會議所欲釐清的重點;而司法程序部分,目前透過訴願機制向環保署及農委會請求撤銷,環評違法之刑事訴訟正上訴審理中,另向地檢署舉發永揚多項違法不實、同意設置許可文件部分已併案處理,而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永揚同意設置許可,最近8月17日在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開庭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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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山鑑界大挪移 房子將被擠到河溝裡


抗議南縣府地政處鑑界不當
嶺南村民質疑土地被擠壓、房屋地變到溪裡

要求國有財產局不能同意有爭議鑑界結果


因95年間台南縣政府地政處於東山鄉嶺南村進行永揚掩埋場址與國有地間之不當鑑界,鑑界結果未讓村民知道,造成永揚場址地界北移11.2公尺,除了國有地北移,連鄰近私有地也全部北移,引發重大地界爭議,而有的村民的地界可能被擠到河溝裡,除了日前已向蘇煥智縣長表達嚴重抗議外,7月21日再到國有地保管者國有財產局表達嚴正抗議,要求國有財產局不得承認95年之不合理鑑界結果。

南區環保團體座談會要求擴大調查烏山頭水源污染

99年南區環保團體座談會
向環保署長提出保護烏山頭水庫
要求水源區污染調查擴大範圍


針對環保署6月30日舉辦99年南區環保團體座談會,環保團體特向環保署長呈致烏山頭水庫自來水保護區有污染疑慮(毒?)水,由於去年才甫獲知水源區上游之永揚掩埋場地下水檢測多項數值異常,還含有自然界不存在之有毒致癌揮發物,今年又爆發其延流至水源區之地下水也有相仿物質,而目前環保署召開之永揚案專家會議調查範圍侷限在永揚場區,新將召開之烏山頭水庫水源污染與否爭議討論專家會議又擬從南邊174縣道往南開始調查,然而中間空缺數百公尺不調查可能漏失重要污染源流線索,環保團體要求應擴大調查範圍,以揪出污染元兇。因環保署長不克出席,由副署長張子敬帶領各處室官員參與。

拜會市長候選人賴清德要求東山污染調查往北擴大500公尺

環團拜會市長候選人賴清德
呈現烏山頭水庫飲用水保護區污染水樣、

要求環保署擴大調查污染範圍及污染源
也請共同監督政府水資源保育預算



618環保署召開烏山頭水庫水源污染調查研商會議

環保署召開烏山頭水庫水源區汙染調查會議
環保團體要求調查汙染
做生物毒性試驗、清除污染莫退縮


針對烏山頭水庫自來水保護區致癌性砷、氨氮、氯鹽、總硬度、總溶解固體、懸浮固體、硫酸鹽、錳等污染皆超過第一類地下水污染監測基準數倍甚至百倍,而且含致癌性有機揮發物氯甲烷及甲苯等,環保團體一年多來多次陳情,環保署終於願意啟動調查,6月18日舉辦研商會,而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台南縣(市)環盟、台南縣(市)野鳥學會、龜重溪保護協會、台南市紅樹林保護協會等多個環保團體代表當日與會,向環保署嚴正表示大台南民眾絕不做二等公民,要求比照翡翠水庫飲水民眾權益,環保署應儘速調查並清除污染。

65環境日—共為大台南水資源永續保育把脈

65環境日—共為大台南水資源永續保育把脈



值6月5日台灣環境日前夕,6月4日由台南環盟發起,結合關心南部水資源危機團體組成”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召開”為大台南水資源永續保育把脈”討論會,主要針對去年88莫拉克風災引發大台南曾文、南化及烏山頭水庫及集水區崩塌淤積嚴重,加上今年颱風汛期逼近,為免水庫水資源管理脫序惡化,影響大台南地區民眾用水安全,特邀請民代、官員及環保團體提出問題並思考整治及保育對策,當天會議由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南區發言人陳椒華副教授主持,台南縣環保聯盟理事長謝安通老師特為65環境日吟誦其創作詩歌: “活水之愛”,希望喚醒更多力量共同捍衛水資源。當日彙整意見如附件一。

環保團體搶救烏山頭水庫新聞稿(2010/04)

台南飲用水安全嗎?提出砷污染與違法證據
監測井水質違反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飲用水管理條例
要求自來水公司依法提出安全保證舉證
請監察院調查永揚案之行政疏失及水源區污染疑慮
2010/04

          環保團體提出烏山頭水庫水源區監測井之砷值(0.056 mg/L)超出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0.05 mg/L),2月4日特再召開記者會,提出違法說明,烏山頭水庫水源區監測井水源水質已違反飲用水管理條例及超出飲用水水源水質最大限值(氨氮超過1 mg/L,砷超過0.05 mg/L),請自來水公司依消保法提出安全保證之舉證;而鄰近烏山頭水庫水源區之永揚場址盲管排出水之懸浮固體高達292,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排放水標準;為「大台南飲用水安全」,請立委、監委及行政部門診斷治療。

大台南市長候選人贊成撤銷永揚掩埋場

公佈大台南市民支持搶救烏山頭水庫問卷結果
公佈多位大台南市長候選人簽署
支持撤銷永揚案

成立搶救大台南水資源監督聯盟

環保團體長期關心烏山頭水庫受掩埋場污染危機,台南環盟在今年4月2日至4月11日進行台南市6個區域、台南縣28個鄉鎮市電話問卷調查,有效問卷1060筆,台南縣問卷數637份,台南市問卷數423份,4月23日公佈問卷分析結果如下:
1. 針對新市長要將保護水資源列為優先政策,贊成佔97.92%(1038票)、不贊成0.38%(4票)、沒意見佔1.70%(18票)
2.針對烏山頭水庫水源區邊500公尺內設事業廢棄物掩埋場,不贊成95.09%(1008票),贊成佔3.11%(33票)、沒意見佔1.79%(19票)

另外,環保團體邀請大台南市長候選人簽署支持撤銷永揚掩埋場,蘇煥智縣長唯一堅持不撤銷,理由是怕國賠,其他候選人包括賴清德、李全教、葉宜津、許添財、李俊毅、謝龍介、郭添財全部簽署支持撤銷永揚掩埋場,李全教委員親自到場聲明反對掩埋場設水源上游,賴清德委員委託林俊憲議員代表,對相關議題表示關切與同感,針對台南三水庫整治特別條例以後執行面會嚴格監督,政府也會成立監督小組,歡迎民間環保團體加入。

由以上問卷調查,顯示九成以上大台南居民希望新市長要將保護水資源列為優先政策,反對烏山頭水庫水源區邊500公尺內設事業廢棄物掩埋場。而針對蘇煥智縣長不撤銷擔心國賠,環保團體要求蘇縣長排時間,環保團體律師朋友願意解釋,”絕對沒有國賠問題”。 沒有國賠主要理由: 永揚掩埋場案於環評、水保及同意設置文件皆涉違法不實偽造文書,撤銷絕無國賠問題。

環保團體也反對水源區解編,包括曾文、南化及烏山頭水庫水源區都不應解編,政府可編預算收購土地。另外,針對4月20日立法院通過之「曾文、南化及烏山頭水庫治理及穩定南部地區供水特別條例」,環保團體認為問題爭議頗多,包括土石清淤暫置排除環評水保、缺乏公民參與、舉債數百億治水可能造成二次環境破壞並債留子孫等,因此特組成「搶救大台南水資源監督聯盟」,要求政府應接受監督,也請大台南市長候選人支持。台南縣野鳥學會理事長吳宗安表示,未來搶救大台南水資源監督聯盟可積極運作、擴大規模,致力監督特別條例施行以防止破壞污染情事。


希望蘇縣長現在就撤銷永揚掩埋場案,永揚掩埋場將污染烏山頭水庫集水區,烏山頭水庫又是大台南地區200萬居民的民生用水來源,在距離飲用水水源區不到300公尺的東山鄉,竟要蓋事業廢棄物掩埋場,環保署專家會議已證明斷層確實經過掩埋場場址,當地地層破碎、裂隙嚴重;而地下水也證明有往南流入烏山頭水庫的疑慮;掩埋場一旦運轉,場區污水勢必沿著裂隙帶流至水庫內。 懇請大台南市市長參選人能苦民所苦,造福百姓,一旦當選,首要決策:即是撤銷違法又禍延子孫的南盛隆及永揚掩埋場案,給大台南市民乾淨的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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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縣政府對於違法行政處分(環評結論、設置許可)

職權撤銷可能性之法律分析

成功大學法律系王毓正助理教授

原處分機關對於違法行政處分(例如環評結論與設置許可)原則上可依據行政程序法職權撤銷使其失其效力

>>>法律依據與條文解釋
蓋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前段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
所謂違法行政處分即為合法行政處分之相對概念,而法學通說上認為,合法行政處分最基本必須包含「事實認定正確」與「法律適用正確」,後者又包括(1)法律解釋錯誤;(2)法律涵攝錯誤以及(3)裁量瑕疵等情形。倘若事實認定不正確或法律適用不正確即屬違法行政處分,此與違犯刑法或行政法義務所稱之「違法」並不相同(陳敏,行政法總論,93年11月,4版,頁377;吳庚,行政法理論與實用,增訂9版, 2005年10月,頁383)。
至於事實認定並不僅限於主管機關「依職權調查與認定」之情形,尚包括授益行政處分之申請人履行其「法定協力義務」,陳述理由或提供資料以作為主管機關認定事實之重要基礎的情形。因此不論是主管機關「依職權調查與認定事實發生錯誤」,或是申請人陳述內容或提供資料不實,導致主管機關進一步認定事實發生錯誤,皆屬「事實認定錯誤」,以此作為基礎之行政處分即為違法行政處分。
本案永揚公司所提出之環境影響說明書的內容,已有多處在不同官方場合中被確認不實,此即為前述所謂,申請人陳述內容或提供資料不實,導致主管機關進一步認定事實發生錯誤,所涉及之違法行政處分。因此縱使環境影響評估法當中沒有特別規定,但台南縣政府仍可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職權撤銷環評結論。
倘若設置許可的申請過程,永揚公司所提出之資料亦有涉及前述之情形,則台南縣政府依據相同法理亦可撤銷永揚公司的設置許可。

>>>撤銷事由上之限制
行程序法第117條之適用在以下兩種情形時受到限制。其但書規定「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本案有無但書之情形說明如下:
1. 環說書內容不實將造成不應該通過之環評卻通過了,也因此環境與民眾健康與生命安全無法獲得確保,因此在本案應該反而是「不」撤銷審查結論對於公益有重大危害之虞。因此但書第1款之限制在本案並不存在。
2. 但書第2款之限制,只要在受益人有行政程序法第119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時,即不存在。
3. 與本案相關的是行政程序法第119條第2款之規定,「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因此倘若永揚公司已涉及前述之行為,則已屬法定之信賴不值得保護的情形。
因此若前述之理由皆與事實相符的話,台南縣政府撤銷環評結論或是設置許可均沒有受到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但書之限制。


>>>撤銷時間上之限制
最後,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之適用另有時間上之限制,亦即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1項「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故倘若台南縣政府無論是透過環調會、環評會效力認定或是其他方式例如訴訟判決,得知永揚案之環說書內容確有不符合事實,不行使撤銷權卻又坐視空等兩年期間經過,實難以符合依法行政與公益原則之要求。

>>>關於行政處分撤銷後損失補償或賠償的問題
行政程序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然而永揚公司若有涉及行政程序法第119條第2款之信賴不值得保護的情形,自然沒有請求台南縣政府補償的道理。
縱使永揚公司可能提出國家賠償之請求,但當事人有「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之情事,已足以構成「與有過失」之情形,甚至環評法制度本即課予開發單位較重的舉證說明對環境無嚴重影響之責任,因此縱台南縣政府與永揚公司皆有過失,顯然永揚公司應該會認定應負擔較多的之過失責任,因此訴訟結果未必對於縣政府不利,更何況此不只涉及縣府財政上的問題,更攸關不特定多數縣民的健康與生命安全。因此縱使縣政府有可能仍必須承擔一定比例的賠償金額,但無論從民眾的健康利益維護或是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之「公益原則」的角度觀之,皆沒有可以任何理由可以使「畏懼賠償而放棄放棄公益維護」能被正當化。勇於面對公益維護的確保,才是正面承擔法律上與政治上責任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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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行政處分(環評結論、設置許可)廢止可能性之法律分析

成功大學法律系王毓正助理教授

合法行政處分(例如環評結論與設置許可)依據行政程序法仍有廢止使其失其效力之可能

>>>法律依據
蓋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5款規定:「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環評結論與設置許可,對於開發單位與申請者而言,其皆屬前開規定所稱之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此乃法界通說。合法行政處分即為違法行政處分之相對概念,倘若環評結論與設置許可之作成並無(1)事實認定錯誤;(2)法律解釋錯誤;(3)法律涵攝錯誤以及(4)裁量瑕疵等原因存在,則應屬合法行政處分,此亦應該是本案之開發單位所堅持者。
不過當「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之存在,可能造成公益之重大危害時,行政程序法並非要求原處分機關有義務使該處分持續發生效力,相反地,該法係賦予原處分機關可基於維護公益而廢止該合法行政處份之權限。
至於何謂「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以下茲舉學說與實務見解說明:

>>>學說見解
D化學工廠經核准開工營運後,產生核准當時所不知之毒性物質,致工廠員工及附近居民之健康遭受嚴重傷害。因該核准所根據之法規及事實並未變更(該毒性污染為核准當時無從知悉),其情形如無從改善,又無其他規定可以適用時,原核准之主管機關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23項第5款,廢止原來之營運許可(陳敏,行政法總論,93年11月,4版,頁475)。
小結:1. 縱使「環境影響評估法」、「廢棄物清理法」以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沒有特別規定,原處分機關仍得基於維護公益,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5款規定,透過廢止的方式使已合法生效的環評結論與設置許可嗣後失效。
2. 倘若掩埋場之運轉將危及土壤與水質,進而影響不特定多數人民之健康,即屬對公益之重大危害
3. 公益維護原因之發生,是否可歸咎於許可申請人在所非問,例如事前不知有斷層
4. 對於原處分機關而言,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的法律義務,應優先於合法行政處分之維持。亦即,涉及不特定多數人的公共利益相較於行政處分個別受益者之利益應受到優先保障,行政程序法之所以訂有該條款,正是為使行政機關之勇於任事有合法之基礎。
5. 合法行政處分之受益人若因此有損害,係另屬補償的問題,並非不得廢止行政處分

>>>司法實務見解
另外,縱使環評結論、設置或營運許可係屬合法行政處分,但發生逾越該許可容許範圍之行為時,導致環評或許可所欲確保之目的無法達成,並有危及公益之虞,亦得依據該規定廢止環評結論或許可。目前高雄縣政府與宜蘭縣政府皆有案例存在,並獲行政法院之支持。
例如最高行政法院有一案例,高雄縣轄區內一家土資場之所有人或業務人員所從事之行為違反或逾越主管機關核定之內容範圍,亦即擅自採取土石。儘管核發土資場營運許可的準據法「土石採取法」與「高雄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對於此一情形皆未規定主管機關得否因此廢止營運許可,然而主管機關(高雄縣政府)認為其行為對公益有重大危害之虞,故逕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5款之規定,將該土資場之營運許可予以廢止。儘管土資場之經營者對此決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但高雄縣政府的廢止許可決定先後獲得「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789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090號判決」之肯定。
類似案件,也曾見於宜蘭縣的土資場案件。對於違反許可內容之行為,宜蘭縣政府謂「…違反核准計畫無法達成設置之目的,對環境衝擊、污染及民眾安全等公益有重大危害…」,故爰依行政程序法第123 條第5款規定廢止該土資場之營運許可。土資場之經營者雖不服該行政處分而提起行政訴訟,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該廢止處分「於法自屬有據」,維持宜蘭縣政府的決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2946號)。
小結:1. 倘若開發單位在環評結論、設置許可與運轉許可等作成之前,即有自行或容許他人將廢棄物進場傾倒與掩埋,則自然已使環評或許可所欲確保之目的無法達成,並有危及公益之虞,參酌前開實務案例,台南縣政府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5款廢止環評結論或許可,於法自屬有據。
2.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廢止權之行使固屬台南縣政府之權限,縣政府自得適度裁量,然而維護轄區內環境與人民生命健康係屬縣府不可推卸之責任。前開高雄縣與宜蘭縣之案例當中,涉及「擅自採取土石」之情形,與本案可能涉及土壤與水質大範圍之危害相較之下,尚屬輕微,其縣政府尚知環境保護之公益性的重要性,亦勇於承擔法律所賦予之責任與權限。就本案而言,更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5款之正當性。


>>>關於行政處分廢止後損失補償的問題
首先必須說明的是,倘若當行政處分被廢止,進而導致原受益者利益受有損害,並無涉及國家賠償的問題。因依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國家賠償的前提要件之一,必須有涉及違法公權力之行使。但是在本案,原本環評結論若是合法作成的話,即無存在所謂違法行使公權力之情形。而就將環評結論廢止之決定而言,既然係以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5款為法律依據,自然更無所謂違法公權力行使的情形。在此前提下,本案即無國家賠償的問題。當然倘若環評結論係因不正確認事用法所作成之違法行政處分,則自然另當別論。
行政程序法第126條第1項規定:「原處分機關依第123條…第5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但依據我國與德國通說,皆認為此處必須以「信賴值得保護」或是當事人「無過失責任」為前提(陳敏,行政法總論,93年11月,4版,頁477;Kopp/Ramsauer, VwVfG, 7. Aufl., 2000, § 49, Rn. 81a ),倘若當事人有「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因為「違法行為」之情事,而導致行政處分嗣後被廢止,則補償應可免除或減輕(Erichen, in: Erichsen, Allgemeines Verwaltungsrecht, 1998, § 18, Rn. 16)。
縱使縣政府行使廢止權後,未來將面對開發單位提出之求償問題,但若依據前開法理,訴訟結果未必對於縣政府不利,更何況此不只涉及縣府財政上的問題,更攸關不特定多數縣民的健康與生命安全。

環保團體搶救烏山頭水庫連署再啟動(2010/04)

環保團體搶救烏山頭水庫連署再啟動
提出” 搶救貼紙”  歡迎各網站布落格張貼
2010/04

     處於當前南部枯水期無水、水資源告急下,今年夏天是否又將發生似莫拉克超級大雨及水災、是否將再發生水庫區嚴重崩塌淤積危機?為呼籲民眾關心水資源保育,台南縣市環境保護聯盟再度發起搶救烏山頭水庫連署,今日清明節分別於台南市巴克禮公園及台南縣東山鄉各宗祠進行連署並發放文宣,也將於網路進行連署,今後台南環盟義工也將不定期至各公園社區進行連署。網路連署網址為http://campaign.tw-npo.org/campaign/sign.php?id=2006112301501700
,另外,民眾也可上台南環盟網站連署: http://www.wretch.cc/blog/teputnbr
或是到台南環盟辦公室連署(台南環盟電話:3363751,地址: 台南市東門路三段37巷75弄17號)。
  台南市環境保護聯盟理事長李建畿表示,除連署外,台南環盟今日也提出”搶救烏山頭水庫貼紙” 歡迎各網站布落格協助張貼,”搶救貼紙”檔案請至台南環盟網站下載: http://www.wretch.cc/blog/teputn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