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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停止 中科四期搶水工程 連署活動



針對中科四期廠商友達已不進駐,行政院目前已宣布中科四期即將轉型,我們要求政府行政及司法等單位,針對環保團體所舉發「中科四期農業用水契約及引水工程設計」等標案涉圖利主動進行調查,要求中科局長楊文科下台,並要求行政院停止目前所有中科相關引水工程,理由如下:

(一)、中科四期廠商友達已不進駐,故根本不須引農業用水,中科可以引農業尾水或二林鄰近工業區廢水回收再利用,可以極低成本滿足用水需求且不會排擠農業用水及造成地層下陷。

(二)、中科斥資21億進行中期農業用水調撥工程,用水平均成本一度接近100元,之後雖可供農業灌溉使用,但亦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則,加上轉型後中期用水量低於每日1萬噸,故該引水工程更形浪費而無必要。

(三)、中科管理局未經公開招標方式,即出資彰化農田水利會進行三個用水計畫設計標案,設計經費超過4千萬元。經查中科與彰化農田水利會及自來水公司所簽訂契約並未登載引水設計標案須由中科出資(見契約第6條及第8條),而且該契約之有效年限為101年至103年,但中科卻於101年前未經公開招標就核撥設計經費給彰化農田水利會,中科管理局楊文科局長涉圖 利。

(四)、中科四期農業引水工程標案之委辦標僅公開一天就決標,且以不合理之限制性招標方式,讓非工程專業之彰化農田水利會得標,所委辦引水工程案超過21億元,圖利特定對象意圖十分明顯。


(五)、中科管理局楊文科局長涉偽造文書,於中科四期環評書定稿本不實登載中科四期環評書定稿本內容,其於98年9月環評書修正版第5章正確登載提撥給中 科四期中期農業用水,由101年至104年,但卻於99年4月的環評定稿本第5章,多處不實登載為101年至105年 ,偽造延長1年的動機疑在規避環差及規避用水計畫須進行差異分析。


(六)、中科管理局又於中科四期環評定稿本中,拿掉經濟部水利署同意函文字,拿掉了「上述供水方案已納入本案用水計畫書,並經主管機關經濟部水利署業於 98 年1月23 日經水源字第09851022480 號函同意在案。」,由於用水計畫書變更須進行差異分析及環差,所以中科拿掉了經濟部水利署的同意函動機在規避用水計畫須進行差異分析,故中科管理局長楊文 科及中興顧問公司涉偽造文書。


針對上述原因,環保團體認為彰化、雲林為嚴重地層下陷區,而且至今彰化地區仍以地下水為民生用水,政府理應停止不當用水開發及停止剝奪農民灌溉用水規劃, 而在環團舉發中科楊文科局長涉圖利及偽造文書證據後,要求司法單位應盡速調查,行政院應立即撤換楊文科局長並停止所有中科四期引水工程。

本連署結果將於行政院宣布中科四期轉型前宣布,歡迎支持停止中科四期引水工程及要求中科楊文科局長下台者踴躍連署。

發起單位: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彰化醫界聯盟、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雲林縣環境保護聯盟、台南市水資源保育聯盟、台南市環境保護聯盟、屏東縣環境保護聯盟、台灣教師聯盟、 海洋台灣文教基金會、綠色資源人文保育協會…(邀請中)










中科四期用水計畫應重做環評及差異分析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記新聞稿                           20120514

環保署、水利署涉瀆職
中科四期用水計畫應重做環評及差異分析
反對環保署同意中科局補正涉偽造之環評定稿本
中科四期應全面停工

       被環保團體控告涉偽造之中科四期計畫環評書定稿本,環保團體、農民及立法委員今天到環保署抗議,要求環保署不能草率修正涉偽造之定稿本。有關中科管理局偽造環評書件所載中期用水期程為「101-104年」一事,環保團體反對環保署命中科「改正」,因為中科管理局已涉違反環評法與圖利,又已牴觸刑法,絕不能草率處理,而且此例一開,所有開發單位都敢於環評書造假偽造,都無須負任何罰則或刑責了,環保署絕不能做此壞示範。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發言人陳椒華表示,中科管理局又涉違法,其於環評定稿本5-17頁拿掉上述供水方案已納入本案用水計畫書,並經主管機關經濟部水利署業於98 123 日經水源字第09851022480 號函同意在案”(附件一)等文字。而經濟部水利署的經水源字第09851022480 號函中載明中科用水計畫(附件二)如變更應重做環評及差異分析,中科局於989月修訂版明知有此段文字,但於環評定稿本拿掉此段文字,其動機乃是為規避中科四期用水計畫應依法重做環評及差異分析中科管理局楊文科局長又再涉違法,環保團體要求中科四期用水計畫應依法重做環評及差異分析。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常務理事吳麗慧表示,環保團體舉發中科局長楊文科及中興顧問公司涉違法偽造文書,今又發現其實中科局是為了規避中科四期用水計畫應依法重做環評及差異分析。根據「經濟部水利署業於98 123 日經水源字第09851022480 號函」之說明第六點: 本案用水計畫書亦為環評要件之一,若有不實記載或未能切實執行者,將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辦理,此說明第六點含義乃是因為大度攔河堰計畫中止,原先通過之科四期用水計畫書,已不能切實執行提供中科四期長期用水,所以須依環評法16條及環評法施行細則38相關規定「重做環評」,故環保署應依法要求中科四期開發之用水計畫重做環評」,而環保署理應知道中科局應重做環評,為何未要求重做環評,環保署是否涉瀆職?
        彰化環境保護聯盟總幹事施月英表示, 依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十一條  開發單位施工及營運之用水,應先向水資源主管機關提出用水計畫書申請同意,雖中科四期用水計畫書已審核通過,同意函為水利署業於98 123 日經水源字第09851022480 號函,但是,因為大度攔河堰計畫中止,原先核定之科四期用水計畫書之計畫用水量已與事實不符,故中科管理局應提出用水計畫差異分析送受理機關(經濟部水利署),而水利署並得再依前項用水計畫差異分析之審查結果,廢止、撤銷或變更其用水計畫」。但很遺憾,中科局為規避提差異分析,竟違法偽造文書,而水利署也涉瀆職,未要求重做差異分析。
       總之,中科管理局涉違法偽造文書,乃為規避其中科四期開發用水計畫書須依「環境影響評估法」重做環評;也為了規避須依「 用水計畫書審查作業要點」第六點規定,應提出用水計畫差異分析送受理機關(經濟部水利署)審查。自大度攔河堰開發計畫中止,環保署及水利署明知應依法要求中科管理局重做環評及差異分析,環保署及水利署卻皆涉瀆職,未要求做,故今日環保團體要求環保署不能牴觸法令,不能同意中科改正涉偽造文字。至於大度攔河堰開發計畫中止,中科四期長期用水根本毫無著落,而且雲林、彰化地層下陷正持續惡化中水利署更應針對中部各縣市之水資源運用重新進行水資源開發政策環評否則搶農民灌溉用水,無異是滅農!
       針對中科四期用水計畫未依法重做環評及差異分析,中科四期就違法動工,而且中科管理局楊文科局長也涉偽造文書及違法圖利,環保團體要求政府下令中科四期全面停工,撤銷正地層下陷嚴重的中科四期二林園區開發。  

 

控告中部科學園區 中科管理局 楊文科局長違反環評法、涉圖利偽造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新聞稿 2012/5/10


控告中部科學園區
中科管理局楊文科局長違反環評法、涉圖利偽造



今天於立法院召開中科四期不當搶水工程記者會,舉發中科管理局局長楊文科及製作環評書定稿本的中興顧問公司涉違反環評法,不實登載中科四期環評書定稿本內容,其於98年9月環評書修正版第5章正確登載,登載提撥給中科四期中期農業用水,由101年至104年(附件一),但卻於99年4月的環評定稿本第5章,多處不實登載為101年至105年(附件二)。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發言人陳椒華表示,中科明知中科四期中期可允許供水為101年至104年,但卻違法修改為101年至105年,而且中科於99年4月環評定稿本,又拿掉經濟部水利署同意函文字,拿掉了”上述供水方案已納入本案用水計畫書,並經主管機關經濟部水利署業於98 年1月23 日經水源字第09851022480 號函同意在案。”,由於該函明確表示同意提撥給中科四期中期農業用水,由101年至104年(附件三),故中科管理局長楊文科及中興顧問公司違反環評法。(違反環評法第7條、16條、20條)


今天下午三時,台灣水資原保育聯盟(代表吳麗慧)、彰化環境保育聯盟(代表施月英)及雲林環境保護聯盟(代表張子見)到台中地檢署,按鈴控告中科管理局楊局長及中興顧問公司違反環評法及涉偽造文書,要求檢調調查不法圖利。台灣水資原保育聯盟也要求廉政署應啟動此案是否涉公務員集體圖利不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