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記新聞稿 20120514
環保署、水利署涉瀆職
中科四期用水計畫應重做環評及差異分析
反對環保署同意中科局補正涉偽造之環評定稿本
中科四期應全面停工
被環保團體控告涉偽造之中科四期計畫環評書定稿本,環保團體、農民及立法委員今天到環保署抗議,要求環保署不能草率修正涉偽造之定稿本。有關中科管理局偽造環評書件所載中期用水期程為「101-104年」一事,環保團體反對環保署命中科「改正」,因為中科管理局已涉違反環評法與圖利,又已牴觸刑法,絕不能草率處理,而且此例一開,所有開發單位都敢於環評書造假偽造,都無須負任何罰則或刑責了,環保署絕不能做此壞示範。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發言人陳椒華表示,中科管理局又涉違法,其於環評定稿本5-17頁拿掉了”上述供水方案已納入本案用水計畫書,並經主管機關經濟部水利署業於98 年1月23 日經水源字第09851022480 號函同意在案”(附件一)等文字。而經濟部水利署的經水源字第09851022480 號函中載明中科用水計畫(附件二)如變更應重做環評及差異分析,中科局於98年9月修訂版明知有此段文字,但於環評定稿本拿掉此段文字,其動機乃是為規避中科四期用水計畫應依法重做環評及差異分析,中科管理局楊文科局長又再涉違法,環保團體要求中科四期用水計畫應依法重做環評及差異分析。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常務理事吳麗慧表示,環保團體舉發中科局長楊文科及中興顧問公司涉違法偽造文書,今又發現其實中科局是為了規避中科四期用水計畫應依法重做環評及差異分析。根據「經濟部水利署業於98 年1月23 日經水源字第09851022480 號函」之說明第六點: “本案用水計畫書亦為環評要件之一,若有不實記載或未能切實執行者,將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辦理”,此說明第六點含義乃是因為大度攔河堰計畫中止,原先通過之中科四期用水計畫書,已不能切實執行提供中科四期”長期”用水,所以須依環評法16條及環評法施行細則38條相關規定「重做環評」,故環保署應依法要求中科四期開發之用水計畫重做環評」,而環保署理應知道中科局應重做環評,為何未要求重做環評,環保署是否涉瀆職?
彰化環境保護聯盟總幹事施月英表示, 依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十一條
開發單位施工及營運之用水,應先向水資源主管機關提出用水計畫書申請同意,雖中科四期用水計畫書已審核通過,同意函為水利署業於98 年1月23 日經水源字第09851022480
號函,但是,因為大度攔河堰計畫中止,原先核定之中科四期用水計畫書之計畫用水量已與事實不符,故中科管理局應提出用水計畫差異分析送受理機關(經濟部水利署),而水利署並得再依前項用水計畫差異分析之審查結果,廢止、撤銷或變更其用水計畫”」。但很遺憾,中科局為規避提差異分析,竟違法偽造文書,而水利署也涉瀆職,未要求重做差異分析。
總之,中科管理局涉違法偽造文書,乃為規避其中科四期開發用水計畫書須依「環境影響評估法」重做環評;也為了規避須依「 用水計畫書審查作業要點」第六點規定,應提出用水計畫差異分析送受理機關(經濟部水利署)審查。自大度攔河堰開發計畫中止,環保署及水利署明知應依法要求中科管理局重做環評及差異分析,環保署及水利署卻皆涉瀆職,未要求做,故今日環保團體要求環保署不能牴觸法令,不能同意中科改正涉偽造文字。至於大度攔河堰開發計畫中止,中科四期長期用水根本毫無著落,而且雲林、彰化地層下陷正持續惡化中,水利署更應針對中部各縣市之水資源運用重新進行水資源開發政策環評,否則搶農民灌溉用水,無異是滅農!
針對中科四期用水計畫未依法重做環評及差異分析,中科四期就違法動工,而且中科管理局楊文科局長也涉偽造文書及違法圖利,環保團體要求政府下令中科四期全面停工,撤銷正地層下陷嚴重的中科四期二林園區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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