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2環評會審東山案-流會-天地昏暗

農民反對「永揚垃圾場汙染烏山頭水庫」,台南縣環評大會流會

2009年7月22日 星期三 by 我還會留在地球
‧朱淑娟/台南縣政府報導2009.7.22


前言:台南縣政府今(22)日舉行環評大會,討論台南縣東山鄉嶺南村「永揚垃圾掩埋場環評書審查行政效力」。這是永揚垃圾場預定地自2001年通過環評審查以來,環保團體及居民首度得以進入台南縣府環評會中表達意見。
長久以來,地方政府環評審查會極少開放民間參與,媒體更是無法採訪,對照中央環保署的開放作法(媒體記者全程參與、民間依環保署訂定的「旁聽要點」可旁聽且表達意見),民間多次批評地方環評審查幾近黑箱作業。
今日台南縣政府原本抗拒民眾參與、警力一度粗暴用警棍、盾牌強行將民眾阻擋縣政府門外(縣府是公民得以自由進出的場所,警察違法,環保團體要求警方應針對阻擋公民的粗暴行為提出說明、並向公民道歉)。

另外,最後因環評委員人數差一人而流會,環保聯盟前理事長陳椒華質疑縣府惡意流會,因為身為當然環評委員的縣長蘇煥智,此時此刻正在一樓大廳參加一項原住民活動,只要蘇到會場簽名,即達到可開會人數,不致流會。

最後幾經折衝,最後台南縣環保局長江世民表示,雖然會議流會,但同意環保團體、永揚公司代表可在場表達意見,納入下次環評大會紀錄。媒體記者得以全程參與、環保團體也能在場表達意見,且並未強行限制發言時間只有3分鐘(民間多次批評,環保署及地方無權限制民眾發言時間)。
對於台南縣政府今日對公民參與的善意回應,環保團體表示肯定。
依環評法原規定,環保審查應納入公民參與機制,未來其他縣市環評審查也應全程開放媒體採訪、民眾表達意見。畢竟,密室審查永遠無法取得民眾信任。

農民抗議警察濫權
今日環評大會前,東山鄉嶺南村農民在台南縣府前抗議,嶺南村長陳顯茂、東山鄉護溪協會理事長曾炎相與農民高呼口號、高舉布條「撤銷永揚不實環評、撤銷永揚垃圾場」。志工邱春華、台灣地球憲章聯盟執行長顏美娟、等人到場聲援。成功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王毓正也到場表達對此案的法律見解。
事後農民想進入縣府參與環評會,不料大批警力卻以警棍、盾牌強行將民眾阻擋在外。王毓正痛批,「民眾違反什麼法?縣府不是民眾可自由進出洽公的地方嗎?警察這種行為是依法行政的反面教材。」
王毓正說,據陳顯茂表示,日前打電話給蘇煥智,蘇承諾「環保署怎麼辦台南縣就怎辦(指環評大會民眾參與、媒體採訪比照中央作法)。此事涉及地方政府誠信,中央的規定,地方政府沒有理由做不到。顏美娟到縣長室大聲抗議,最後縣府才同意讓農民進入縣府。

蘇煥智再度承諾,斷層通過永揚場址即撤銷
環評會後環保團體趕到一樓活動會場,要求蘇煥智信守誠諾,撤銷永揚場址。(蘇煥智曾多次公開承諾,只要證實有斷層通永揚場址,他將立即撤銷場址)。
蘇煥智表示,「我的立場不變,只要斷層通過場址,操作許可不可能同意,表示這個地方不適合做垃圾掩埋場。」
不過當顏美娟向蘇表示,日前環保署舉行的專家會議,委託調查的力碩公司已證實,北勢坑斷層通過永揚場址,並已做成結論。但蘇表示,「我第一次聽到這個結論」,他表示將進一步了解環保署的調查情形。嘉南藥理大學副教授陳椒華表示,本月22日台南縣政府將舉行環評大會討論永揚案,她要求蘇煥智應信守政治承諾,立即撤銷永揚場址。

環保團體要求依行政程序法117條撤銷永揚案
業者被環團揭發環評說明書中多處造假,環保團體調查發現,垃圾場往南沿著北勢坑斷層到烏山頭水庫之間,至少有5處水池,研判是地下水流經斷層碎裂帶湧出而形成湖泊。垃圾場滲汙水可能沿著斷層碎裂帶汙染烏山頭水庫。
陳椒華表示,永揚公司環評書指地下水指流向西、西北,但委託成大重新鑽探發現地下水流向往東南,推翻之前環評書不實敘述。另今年中央大學陳洲生老師以電磁法探測永揚地下水,也表示地下水往東南。
另外,經台大地質系教授陳文山、環保署專家會議都鑑定,北勢坑斷層通過永場場址,斷層帶周圍的擾動帶至少200公尺。而依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資料顯示,此處屬大地震潛勢高的地區。
陳椒華指出,依永揚業者自己的鑽探資料,證實場址地下1到8公尺有地下水,但業者卻在環境影響說明書中,指「地下20公尺無地下水」,已經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起訴偽造。
永揚公司環評書之既成道路記載不實,3月檢察官也起訴。依行政政程序法第117條「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
永揚環評書內容多處已證實造假,經檢察起訴,業者在法庭上也已坦承內容有誤。環保團體表示,環評委員依據業者提供的錯誤資訊做出的審查結果當然是錯的,不但負責環評的台南縣政府應立即撤銷。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所謂上級機關指的是環保署,台南縣府既然不作為,環保署應站出來撤銷,維護環評法的尊嚴。
-----------------------------------------------------------------

本案法律分析簡要整理
專題論述人:成功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王毓正
~~~~~~~~~~~~~~~~~~~~~~~~~~~~~~~~~~~~~~~~~~~~
*廢止合法行政處分之法律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5款規定:「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之法律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前段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
~~~~~~~~~~~~~~~~~~~~~~~~~~~~~~~~~~~~~~~~~~~~

*防範重大危害有法可擋
為防範造成公益重大危害,行政程序法有規定,違法行政處分可撤銷(117),合法行政處分可廢止(123),並不會要求讓原處分持續執行一直到破壞不可收拾,而祭出法條維護轄區內環境與人民生命健康係屬縣府不可推卸之責任。

*環評大會應確認不實,政府應為決斷
永揚公司環評書內容包括敘述地下20公尺無地下水、距離最近之斷層12公里以上、地下水流向顛倒、聯外道路信口開路涉不法串聯等,都嚴重偏離事實,今環評大會應確認不實,至於撤銷則屬於縣政府職權,應分開,但不能說90年環評已過,”頭已經剃下去不洗不行”,就讓該案含混而過,業者提案負有相對協力義務,如提出錯誤資料,應負擔較大責任,而不是叫政府、委員負責,結果政府怕負責任就捨棄公益,這樣完全不通。錯的就是錯的,應先釐清,先撤銷,業者還可以重新送案,重新環評,並不衝突。

*信賴保護問題
縣政府可能怕撤銷或廢止後會有國賠或補償等法律問題。就前者而言,永揚陳述與提供資料不正確本即有違環評法規定在先,因此在請求國賠部分自己必須承擔極大部分的與有過失責任。再者,政府亦不應擔心國賠,不願勇於承擔責任責任,選擇犧牲環境與人民健康福祉,使錯誤環評之後果由全民買單。在廢止補償部分,也必須以永揚之信賴值得保護為前提,但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19條第2款規定「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就本案而言,因永揚提供不實資料在先,自然沒有請求台南縣政府補償的道理,而且水源攸關多數縣民健康生命安全,如真要賠償就賠償,不應該怕賠就犧牲人民。

*刑事無罪不能掩護所有不實違法
永揚公司強調該案去年地方法院一審判無罪,但是刑事訴訟與行政程序不能混為一談,刑事無罪與行政處分是否違法無關,永揚當初環評陳述不實造成錯誤認定,即屬違法行政處分;另陳椒華老師補充現場所提重點不實事項都是新事證, 與95年起訴97年審判內容無關,並要求政府在行政程序法2年期限內盡速決斷,不要再重蹈之前延宕之覆轍。
-----------------------------------------------------------------
環保團體參加7月22日環評會議代表包括: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前會長/台灣電磁輻射公害防治協會理事長陳椒華、台灣地球憲章聯盟執行長顏美娟、台南縣東山鄉嶺南村村長陳顯茂、龜重溪護溪協會洪龍鳳常務理事
法律專業代表:成功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王毓正

聯合提出主要訴求:

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因此針對永揚環評書既成道路不實及斷層敘述不實等資料,台南縣政府應依法撤銷永揚案”環評”及”同意設置文件”行政處分。

一、永揚公司環評書之既成道路記載不實

台南地檢署檢察官98年起訴之98年度營偵字第386號,確認永揚場連接南99縣所稱既有道路不實,89年並無該道路存在,所稱證明公文為不法串連而得,因此台南縣政府環評大會可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確認不實逕行撤銷永揚案,由於知悉時間未超過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一項規定之2年期限,撤銷永揚案環評行政處分之理由極為充分。

二、永揚公司環評書之斷層敘述不實

台南地檢署檢察官98年起訴之98年度營偵字第386號,針對環評書斷層敘述不實,於起訴書第10頁第五點第7行:「該公司後來於卷附中油地質圖上所標示之場址位置與原先於環評書上所載之縱座標有差異」,確認標示錯誤;另外,永揚公司環評書內容也偽載場址與觸口斷層距離,永揚環評書中5-40頁第五節的斷層敘述中,謂”距觸口斷層約12公里”。實際永揚場址位於六甲斷層及觸口斷層中間,與兩斷層距離皆為2、3公里,發生大地震潛勢高。因此,台南縣政府環評大會可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確認不實逕行撤銷永揚案環評行政處分,由於知悉時間未超過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一項規定之2年期限,撤銷理由極為充分。

三、永揚公司環評書之地下水流向西、西北不實

永揚公司於環評書不實敘述地下水流向往西、西北(附錄一第2-5頁),誤導環評忽視水流往南之水源污染問題,永揚在環調會議重新調查期間,委託成大重新鑽探發現地下水流向往東南,推翻之前環評書不實敘述,有成功大學李振誥教授指導博士班論文為證,另今年中央大學陳洲生老師以電磁法探測永揚地下水,亦做出地下水往東南之結論,因此台南縣政府環評大會可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確認不實逕行撤銷永揚案環評行政處分,由於知悉時間未超過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一項規定之2年期限,撤銷理由極為充分。

四、永揚公司”同意設置文件”偽載地表下20公尺無地下水
永揚案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台南縣環保局"已知有91年1月之"永揚補充鑽探報告書",以及91年2月7日之"永揚水土保持計畫書核定本"(註),內載永揚場址內5口地下水監測井之地下1~7公尺內有地下水。然而永揚公司明知場址內之地下1~7公尺有地下水,卻仍於90~91年提出之"同意設置文件"偽造地下20公尺內無地下水,誤導審查通過(91年6月通過), 台南縣政府應依行政程序法117條撤銷永揚案"同意設置文件"行政處分。環保團體於今年6月向台南地檢署提出檢舉,由於知悉時間未超過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一項規定之2年期限,要求撤銷理由極為充分。

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書(95度偵字第3150號,95度偵字第3151號,95度偵字第9067號,95度偵字第13592號,第9頁第14及第19點)
起訴書第12頁,書證10(押物編號42): 永揚公司91.1補充地質鐨探報告書1冊,證物第12頁已記載基地地下水位多則七、八公尺,少則一、二公尺,足見環說書中之20公尺以內無地下水之記載不實。又差異分析報告中亦未更正此地下水位監測資料,足見其故意隱瞞環評委員。
起訴書第12頁:書證11.永揚公司事業廢棄物掩埋場水土保持計畫(91.2.7核定本),4-7頁四、地下水位:記載「基地內之地下水位約在地表下-0.6m至-7.4m之間。┘顯示永揚公司廢棄物處理場之地下水位是在地表下七、八公尺內,而非二十公尺內無地下水。


<重大危害舉證>

一、環保署專家會議已確認北勢坑斷層通過永揚場址
2009年7月14日環保署永揚案專家會議已確認北勢坑斷層通過永揚場址,因為不能確定不是活斷層,因近烏山頭水庫集水區,台南縣政府更因恐造成重大危害,可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確認不實逕行撤銷永揚案環評行政處分,由於知悉時間未超過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一項規定之2年期限,撤銷理由極為充分。

二、環保署土基會報告: 永揚場址不透水布下已污染,要求開挖清除究責
環保署土基會6月23日邀各界至永揚場址會同採樣,發現場區監測井地下水水質異常,包括pH值高達11.9、導電度超過5萬μS/cm、有化學臭味刺鼻等,顯示不透水布下方極可能違法掩埋廢棄物,而根據96年度環保署土基會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事件應變調查報告,顯示場區地下水電導度、氧化還原電位、總硬度、總溶解固體、氨氮、氯鹽及砷等皆明顯偏離當地背景值,加上場址地下一公尺內就有地下水,如果非法掩埋廢棄物,極可能污染烏山頭水庫集水區因為永揚公司於86年購地,自93年環調會議報告已有污染情形,加上96年土基會報告及98年6月再取樣,顯示污染依舊,要求台南縣政府依違反廢清法十二條及四十六條立即開挖清除並撤銷永揚案環評及同意設置文件。

----------------------------------------------------------------

永揚案環評書內容不實九大點:
一、航照圖拚接掩飾湖泊濕地存在事實
二、偽載地下20公尺都無地下水
三、錯標基地位置誤導斷層判斷
四、錯標基地位置誤導地下水流向判斷
五、偽載及漏列地震相關資訊
六、偽載開發場址附近半徑1.5公里內無村落或社區
七、居民問卷調查資料不實
八、聯外道路不實涉偽造既成道路
九、雨量及逕流數據錯誤滯洪池設計嚴重失當

-----------------------------------------------------------------

尋找島的專家
2009年7月21日 星期二 by 我還會留在地球
‧朱淑娟2009.7.21

那天,環保聯盟前會長陳椒華老師突然說,「淑娟,我們來尋找『島的專家』」。
島的專家?
她的意思是,自從環保署長沈世宏上台後,突然在環評審查會之外生出一個「專家會議」,這種在環評法中未授權、沒有法源依據的會議,突然在某種程度取代了環評審查的功能。
而這個妾身未明的會議,至今包括被取代功能的環評委員、官方、民間都不見有人站出來挑戰,任由這種會議繼續不明不白存在著,未來會議結論如何追蹤?又要如何落實?環保署有必要給個交代。

非法的專家、取代合法的環評委員?
依環保署的說法,專家會議舉辦的用意是,當環評審查會出現一些爭議性問題必須釐清時就可舉行專家會議,例如中科四期二林園區,關於廢汙水對養殖漁業影響、廢水該排放到那才能減輕危害,各方各說各話,為了解決爭議,環保署認為應該舉行專家會議釐清,結論再併到環評專案小組審查中。
但問題是,環評法授權環評委員的任務不就是針對爭議、釐清爭議?何勞什麼專家會議來取代環評委員功能?更何況是非法的專家會議,取代合法的環評委員?然而至今不見被剝奪權益的環評委員有什麼抗議,甚至還有環評委員在會中表示‧「尊重專家會議結論」,錯亂至此,簡直匪夷所思。
日前環保署舉行六輕健康風險專家會議時,台大公衛所副教授吳焜裕當場提出質疑,「請問專家會議的法律位階是什麼?」他問,既然專家會議的功能是為了釐清六輕對附近居民的健康風險,未來如果專家會議結論要求六輕拿出資料,他不拿出來,「請問我們可以對六輕做什麼?」
然而面對這個再簡單不過的問題,主持會議的環保署綜計處副處長劉宗勇卻無言以對,只說,「一切回歸環評法」。請問是回歸那條環評法?

專家會議無權決定開發案是否能開發?
另外,既然專家會議要取代環評委員的功能,看起來權利很大,但好像又不是那麼回事。專家會議中被請來的專家究竟有什麼權利、底限是什麼?恐怕包括官方、專家們都沒搞清楚。
例如中科四期二林園區的廢水專家會議中,「專家們」很認真提出許多質疑、替代方案,台大教授侯文祥甚至自費自假到現場勘查,結果在勘查完後的第一次會議,在全然未被告知的情況下,廢水排放點已更換。他只好稍稍抱怨了一下,「如果決定要改排到濁水溪,那我是不是要再到濁水溪去走一趟?」
按理說,中科廢水毒性、排放問題一天不釐清,中科就不應開發,專家會議不就是為了釐清問題,找出真相?但明明中科四期廢水專家會議審到第三次,問題還是糾結不清,環保署綜計處長葉俊宏竟然說,「今天請各位來,不是要審查中科要不要開發,是假設中科一定要開發,他要開發廢水一定要有地方排,你不能叫他沒地方排。」
台大教授陳弘成當場質疑,「那請問我們是無權決定中科開發問題囉?」最後在沒釐清廢水該排那的情況下,會議結束了。

各方推薦的專家能維護公益?
另外,每次專家會議舉行前,環保署官員都不忘提醒在場專家「專家們應不為個人利益,是會了維護公平正義……」然而專家會議的組成是由爭議多方所推薦,各自為推薦的一方發言立場十分明顯,有時反而演變成另一個爭議的戰場。
陳椒華反問,如果有專家說出不專業、甚至刻意扭曲的發言,請問有誰可以來審查這些專家的發言內容?
另外,包括專家會議的專家、環評審查的環評委員,是各方希望之所託,手上握有生殺大權。但我們卻看到很多專家、環委,開會連到都不到。有些到的人明顯資料也沒看,胡亂說一些意見,然後想走就走,沒人管的著。請問又有誰能來審核專家們、環評委員們的專業表現?
環保署必須交代專家會議的功能隨著專家會議不斷上演,爭議也愈滾愈大,環保署有必要針對各界質疑給個交代,否則早晚專家會議的法律問題,會變成專家不可承受之重。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