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山自救會控告環評委員及南縣府

搶救烏山頭水庫 拒絕廢棄物掩埋場
東山自救會控告環評委員及南縣府
發現重大違法新事證,3月1日台南地檢署告發
告發對象數十人,創環保告發史上首例

針對抗爭多年,掩埋垃圾將污染烏山頭水庫的永揚及南盛隆廢棄物掩埋場案,環保團體發現重大違法新事證,3月1日上午東山鄉環境保護自救會及環保團體代表,至台南地檢署進行按鈴告發通過該二開發案之包括陳唐山等之21位環評委員及6位相關審查委員,以及台南縣政府,環保團體代表包括東山環境保護自救會總幹事陳顯茂、台灣生態學會秘書長陳秉亨、台南市環境保護聯盟理事邱春華、吳坤鎮、台南縣環保聯盟義工隊隊長許立民等人。下午2時環保團體再轉到台南縣政府,針對所告發違法事證,要求縣府政風室確認相關單位之瀆職違法,並要求縣府儘速撤銷永揚及南盛隆垃圾掩埋場案。

環保團體發現永揚掩埋場案新重大違法事證並控告環評委員及台南縣政府,說明如下:
一、台南縣政府或相關公部門涉嫌圖利永揚公司於東山鄉之廢棄物掩埋場開發,90年間未告知地主情況下,為永揚案開路,以利永揚案環評及設置許可審查通過。根據永揚案之環評書定稿本及設置許可文件定稿本,開發單位偽造文書,記載公部門代其所闢之主要聯絡道路為”既成道路”,明顯不實,事實上永揚開發案之主要聯絡道路“南99縣道至永揚垃圾場場址”路段並非”既成道路”,而是公部門及開發單位合謀下,未經地主同意,於90年間違法所開路段,地主於3月1日至台南地檢署控告台南縣政府圖利永揚開發單位、為永揚開路,以護航其環評及設置許可過關
二、根據相關環評資料,於89年至91年間,所有環評委員及設置許可文件審查委員皆多次提出開發單位應提出既成道路證明,但於開發單位不實陳述下,且所有審查文件定稿本皆未出示委員所要求之相關證明文件,明顯違反非都市土地開發作業審議規範,然而環評會及設置許可委員會竟都草率通過,明顯怠忽職守、放水。環保團體要求相關單位應針對台南地檢署所起訴之開發單位不實記載誤導環評通過事證,應再進行審議並撤銷永揚及南盛隆案等皆不被接受下,為捍衛烏山頭水庫及嘉南平原,東山鄉環境保護自救會不得不挺身而出控告所有環評委員及不當通過設置許可之審查委員。
環保團體表示,審查永揚及南盛隆掩埋場開發案的環評委員及其他委員的表現令人搖頭,整個審查過程對於開發單位所提事項均未詳細調查,整個環評粗糙不堪,錯誤百出,使永揚公司得以矇混過關。而針對自救會與環保團體所提出的質疑,幸而台南地檢署主動調查,最後整本環評書被台南地檢署以偽造文書起訴,這無異是打了環評委員一個巴掌。咸信環評委員的組成都是相關領域的學者專家及主管機關首長,在現有的制度之下環評會其實就是環境法庭,環評委員如同環境法官一般,必須做到公正超然實事求是。環評委員的決策對環境有很大的影響,因此更應用嚴謹的態度負起責任,任何不負責任的審查過程都是讓人無法接受。為捍衛烏山頭水庫,我們決定對本案的環評委員提出瀆職控告,控告諸位環評委員對於嚴重影響公共利益事項的輕忽。我們希望藉由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司法體系將所有便宜行事不負責任的環評委員喚醒:正告你們手上的權力是如此之大,你們的決定對土地環境影響如此深遠,就必須用戰戰兢兢如履薄冰的態度面對每一件開發案。同時我們也要用這台灣環保史上第一次對環評委員提出控告的事件,還給烏山頭水庫一個公道,也還給台灣人民一個有尊嚴令人尊敬的環評審查委員會。

環保團體控告環評審查草率通過,將污染烏山頭水庫的審查案件包括:永揚垃圾場案環評(府環教字第140574號公告)、永揚垃圾場設置許可通過案(府環廢字第0910085660)、南盛隆垃圾場案環評通過(府環教字第140573號公告)、南盛隆垃圾場案通過環評差異分析案(府環教字第0920103847)。

永揚案偽造文書被起訴相關犯罪事實包括
1. 偽載開發場址附近半徑1.5公里內無村落或社區--場址離當地最近民宅僅155公尺,距密集聚落僅610公尺。
2. 偽載地下20公尺都無地下水--永揚公司91年補充地質鑽探報告書即已記載基地地下水位多則七、八公尺,少則一、二公尺,在差異分析報告中卻隱瞞事實誤導審查通過。
3. 航照圖拚接掩飾湖泊濕地存在事實--場址航照及排水流向圖以73年版航照圖及80年航照圖拚接,隱瞞原80年版航照圖”魚池”之標示。
4. 基地位置標示錯誤誤導地下水流向--「計畫區域地質圖」故意錯置開發基地位置,誤導地下水流向為由南向北流動及向西北或西流動,實則應向南或向東南傾斜。
5. 偽載及漏列地震相關資訊--場址區域屬重度地震區,環評書卻偽載為中度地震區,另又故意漏列白河大地震紀錄。
6. 偽造居民問卷調查資料--以贈品引誘居民填寫姓名,再偽造為問卷調查表,做成居民51.1%同意設置掩埋場之不實資料。
7. 利用金錢打通關節--編列龐大交際費進行公關及策略運用,並針對反掩埋場之自救會代表以條件互換方式買通,使其採消極迴避態度影響自救會之抗爭行動。

針對南盛隆掩埋場開發案,環評及差異分析委員針對不實資料卻草率通過,說明如下:
1. 環評書不實陳述隱瞞溼地草澤及湖泊存在:南盛隆場址存在數十年終年有水,約一公頃大小之天然湖泊,為急水溪龜重溪上游支流源頭,開發單位在環評書中卻隱瞞事實。
2. 場址多區坡度超過40%不適於開發:計畫第一掩埋區平均坡度為41.43%,以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之規定應為不可開發區。
3. 場址位於牛稠仔斷層上:南盛隆開發場址正位於牛稠子斷層上,且介於六甲斷層及觸口斷層之間,滲流污水將延斷層帶迅速匯入地下水,流入烏山頭水庫。
4. 環評書陳述不實及地質鑽探不實,隱瞞南盛隆場址地下水豐沛事實:南盛隆開發單位提供不實斷層及地質資料,隱瞞本區為”地質構造不穩定區”,且地質鑽探不實,鑽點位置高、深度淺,難以取得地質及地下水正確資料,意圖隱瞞地下水豐沛事實。
5. 雨量及水文分析錯誤百出:引用之年降雨量2184.3mm數值太低,降雨強度、逕流量、滲出水處理量計算錯誤。
6. 台南縣政府未依法完成南盛隆開發案公告:張貼公告黑箱作業,審查結論應張貼五處,公告張貼東山鄉公所1處非為適當地點,且以影本公告不具合法效力。

南盛隆案又變更規劃增加掩埋項目並擴大規模,違法通過差異分析,明顯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相關違法說明如下:
1. 增加掩埋有害廢棄物中間處理後物質比例逾三成:開發單位將場區重新規劃,增加掩埋高程、加深掩埋深度、掩埋區由2區增加為3區,並將第一掩埋區納入固化塊掩埋區,增加掩埋有害廢棄物中間處理後物質比例逾三成。
2. 增加掩埋處理量達10%以上、使用年限由6.56年增至8.2年:增加掩埋面積0.83公頃,處理量以重量計,增加比例皆在10%以上;使用年限由6.56年增至8.2年,總處理量即增加25%。
3.開發單位隱瞞天然溼地存在,又要將其全部摧毀:開發單位在環評書中故意隱瞞南盛隆場址存在溼地、草澤及湖泊之事實,誤導環評審查通過,原規劃為天然滯洪池,計劃變更後,卻要填土破壞,並納入第二掩埋區。
4. 滯洪池縮小環保設施效益降低:以較低之年降雨量值估算廢水量,致使滯洪池及處理廢水量之設計規模縮小,環保設施處理效益降低。

東山鄉環境保護自救會控告永揚及南盛隆廢棄物掩埋場案
21位環評委員及6位相關審查委員名單

環評大會委員:陳唐山/前台南縣長,現任國安會秘書長、李國堂/台南縣政府主任秘書、李穆生/台南縣環保局局長、丁文輝/崑山科技大學環境工程系助理教授、石萬壽/成功大學歷史系教授、吳義林/成功大學環境工程系副教授、林六合/勤益技術學院景觀設計管理系教授、林享博/成功大學都市設計系教授、林明男/水產試驗所台南分所主任、林信一/長榮管理學院職業安全與衛生學系副教授、林銳敏/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系教授、高銘木/成功大學環境工程系教授、張一岑/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系副教授、陳淨修/嘉南藥理科技大學文化事業發展系副教授、曾信超/長榮管理學院企業管理學系副教授、溫清光/成功大學環境工程系教授、盧明俊/嘉南藥理科技大學環境工程及衛生學系教授、吳全安/台南縣政府城鄉發展局局長、吳秋田/台南縣政府建設局局長、蘇金安/台南縣政府工務局局長、顏振標/台南縣農業局局長

永揚掩埋場案設置許可專案審查委員:林財富/成功大學環境工程系教授、張簡國平/正修科技大學化學工程系教授、萬騰州/雲林科技大學環境與安全工程系教授

南盛隆掩埋場案環評差異分析專案審查委員:李永展/前中國文化大學建築暨都市計畫研究所教授、林瑞明/國立成功大學歷史系教授、張穗蘋/崑山科技大學環境工程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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