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團體對官方2005全國能源會議意見(2005/08)

環保團體對官方2005全國能源會議意見
      2005/08    本會


          環保團體關心國家永續生存,參加2005全國能源會議,針對大會討論多項具爭議性議題未能充分溝通討論形成共識前,要求大會不能草率做出具爭議性結論。環保團體主要主張如下:


一 排放目標值未達共識前不應草率提高:
二 訂定總量管制之基準年:政府應至少維持1998年能源會議結論,以2000年之二氧化碳排放量為減量基準,並且明確宣示減量期程,順次訂定每年減量額度,以便產業界能因應排放上限而有所規劃,並作為檢驗減量成效之考核依據;
三 政府應明確訂定溫室氣體減量值及減量時程,以總量管制、徵收能源稅或碳稅作為施行減量之手段,排放權交易制度必須以合理基準及排放配額的公平合理為前題,不應圖利高溫室氣體排放產業;
四 能源局應提昇為能源部或能源署,獨立於經濟部之外,推動國家級潔淨能源發展計畫,以促進潔淨能源科技之發展與普及,而且應提升再生能源預算,比照日本模式,應逐年提高科技研發預算;
五 未來新開發案應將溫室氣體排放量納入環評審查機制;
六 反對僅以能源密集度做為查核指標,也應納入二氧化碳排放量做為稽核指標;七 有關污染源排放管制或約束,對於新的或舊的污染源排放都應具體執行,不能只約束新污染源而放任舊的污染源繼續排放。
八 工業局應明確取消有害環境之不當補貼條款,如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條;
九 新增排放量不可納入高污染源排放量,如八輕、台塑煉鋼廠、中龍煉鋼廠等;十 核能廢料在未能妥善處理之前,不應考慮核一、二及三廠延役,核四也絕不宜列入全國能源會議決議;


        另外,有關1998年全國能源會議執行不力政府職責追究問題方面,我們認為1998年能源會議召開至今,台灣二氧化碳排放量不但未能減緩,反而增加一倍,上升速度世界第一,更使得台灣未來減量成本大幅提高。對此,我們要求行政院追究政治責任,失職單位主管必須為此下台負責,以落實責任政治,否則環保團體不排除向監察院提出糾舉。其他相關說明如下:

有關溫室氣體排放目標方面


(一) 有關台灣溫室氣體排放減量目標之訂定,我們要求不能草率訂定不合理之排放目標,政府不可納入新增高污染源的排放量,如八輕、台塑煉鋼廠、中龍煉鋼廠等。
(二) 訂定總量管制之基準年:政府應至少維持1998年能源會議結論,以2000年之二氧化碳排放量為減量基準,並且明確宣示減量期程,順次訂定每年減量額度,以便產業界能因應排放上限而有所規劃,並作為檢驗減量成效之考核依據。
(三) 未來新開發案應將溫室氣體排放量納入環評審查機制。
(四) 政府應明確訂定溫室氣體減量值及減量時程,以總量管制、排放權交易以及徵收能源稅或碳稅作為施行減量之手段。
(五) 因應國際公約更應審慎不可貿然增加新排放量。而且依學者評估,溫室氣體越早減量成本越低,越早減量越有利台灣產業結構調整,故政府更應審慎評估高耗能、高溫室氣體產業發展及去掉不當補貼。
(六) 因應國際公約經驗,台灣由因應蒙特婁議定書,自1990年後以來,所有向UNEP申報CFC生產與消費量被放在”中國”申報量下,已嚴重矮化我國國格,要求台灣因應京都議定書,不應再步因應蒙特婁議定書後塵。

能源結構方面


(一) 核能廢料未有妥適安排之前,不應考慮核一、二及三廠延役。過去核四之開發過程違失重重,經濟部及台電等皆遭到監察院糾正,以反核為黨綱的民進黨政府更不應為此不當的政策背書,所以核四也絕不適合列入全國能源會議決議,成為我國未來能源政策推動重點。
(二) 政府應提昇能源局為能源部或能源署,並推動國家級潔淨能源發展計畫,以促進潔淨能源科技之發展與普及,而且應提升再生能源預算,比照日本模式,應逐年提高科技研發預算。(日本1997年14.3%,韓國2000年9%,台灣2004年2.2%)。


產業方面


(一) 反對僅以能源密集度做為查核指標,也應納入二氧化碳排放量做為稽核指標。
(二) 要求經濟部應交代清楚所要加入之爭議性新投資案包括八輕、台塑煉鋼廠、中龍煉鋼廠等投資之外部成本估算。要求應將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納入環評審查項目。
(三) 工業局應明確拿掉有害環境之不當補貼條款,如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條。
(四) 立即開徵碳稅:碳稅開徵不能繼續拖延,必須立即立法推動,否則只是延後台灣產業轉型的契機,並且增加未來減量成本。開徵碳稅才能落實污染者付費的社會公平原則,並且有效遏止高污染產業的繼續擴張。
(五) 有關污染源排放管制或約束,對於新的或舊的污染源排放都應具體執行,不能只約束新污染源而放任舊的污染源繼續排放。
(六) 有關高污染、高耗水之石化及煉鋼業,林園、後勁、雲林等已造成重大污染與癌症發生,造成土壤、空氣及水資源嚴重破壞,數十萬農民、漁民失業,引爆社會嚴重不安。林園、後勁拒絕擴廠及延後經營,拒絕土地再被使用於高耗能產業。建議政府如繼續要發展石化及煉鋼業,要求設置地點應放在決定政策的大台北地區,建議使用翡翠水庫的水。
(七) 應逐年減少對產業的水電補貼,產業之水電價應至少與民生之水電價格相同。


有關交通運輸方面


           永續交通運輸發展乃是台灣國家發展應走向基礎建設的方向,因此交通部門應重新檢討整體交通運輸政策,理由有三:
(一) 1998年全國能源會議規劃至2003年節能目標達成率為所有部門最差者;而且其二氧化碳排放自1990年至2003年增加為一倍;且目前總量持續增加。不應以技術面”汽燃費改隨油徵收”未能實施為藉口,應具體訂定實施期程規劃,不能一拖再拖。
(二) 截至目前為止,我國交通運輸政策皆以滿足交通量之需求為前提,大部份的資金投入新道路交通網路之硬體建設,未能以國家永續發展為原則,忽略對環境生態特性之整體考量;例如蘇花高國道之開闢、規劃中的南港-頭城鐵路之截彎取直計畫等皆不只浪費公帑,且將造成環境破壞與生態耗劫。
(三) 交通運輸部門應提”交通政策環評”,避免造成國家資源的重覆浪費及環境破壞;e.g.鐵公路之競合問題。
(四) 經濟部及交通部為國家重要施政單位,不應淪為”恐龍”部門。
(五) 應廢除國公局,台灣已不需再建新的高速公路,其已完成階段性任務。
(六) 軌道化運輸應改列入砂石運輸
(七) 交通部應加強鐵公路管理,嚴格管制新公路的開發
(八) 建議減少高鐵停車站以提高高鐵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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