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山頭水質檢驗(2005/02)

     烏山頭水質檢驗
(2005/02)


          東至烏山頭向斜,再沿槽溝南南西下傾,穿越六甲隧道底部,向南延伸至北勢坑東側後轉為西南進入烏山頭水庫,依岩層傾角推估,入集水區後即約略與庫底岩面等高即便略低,因水溫上升,毛細作用或放水時產生之虹吸效應,有可能和庫水混合,故場址塌方或遇暴雨溢流或底部若破損,絕對會影響到烏山頭水庫水質。


(5)地下水質:監測井頁4-35於水力坡降線設置上游及下游共四口地下水監測井,深度分別為15m、25m、30m,(流向評估已錯,且未述明井位、編號,深度亦不足,根本無法監測)頁4-47同上所述,並提及於廠區四周設置,屬於阿Q式做法。頁7-19雖推提及監測位置,但內文僅寫「地下水監測井」,簡直敷衍了事。(盲點在鑽探深度與季節)。因場址污水處理場外就是湖泊,顯示地下水位極高。
(6)地表逕流:4-28至滯洪池後直接排除,其容量、沉砂效果早令人懷疑,直接排除等於直接排污。
(7)水質樣品檢驗報告:採樣地點僅載上游、中游、下游無詳細位置,應補述。

(三)、地面設施
(1)滯洪池4-12為1225M2,4-13為1230M2為何相異,而附錄c-13、c-14設計面積為714.5M2,未說明長、寬尺寸,應詳述標示,其估算數據參數如何引出,應予交代,不可含混畫餅。
(2)污水處理廠:3-1、6-12、6-26、7-20為三級,4-37、4-38為二級以上,應明確表示。
(3)排廢氣管:4-31其最大長度32.5公尺,本地地殼應力頗為集中(參台灣地體型態圖內之地殼應力分佈圖),若逢強震折損,如何補救?
(4)不透水布:4-29物理特性未載明抗酸鹼項目,應表列參考。耐熱尺度100℃僅15分,若掩埋場長時間悶燒,如何處理?

(四)、進出道路
「土地使用同意書」所載同意人陳鼎勳,未見土地登記謄本有任何持分,其因為何?另有三人李翠華、蘇張長治、陳鼎銘各持分四分之一也未見「土地使用同意書」,應予補覆。
附錄12-1私有部分,其中1045-217可能為1045-17之誤,產權豈可草率處理。

(五)、環境監測
(1)各項監測站數量、位置應詳實填入書內並附圖表示,7-18完全含糊以對!令人難以心服。
(2)代檢驗公司及專業項目應附相關許可證資料,全書未見,應附影本備查。
(3)頁5-23噪音與振動載明委請「南台灣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監測,但附錄檢測數據的單位
    卻出現「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紀錄,應述明釐清。
(4)附錄「交通量監測現場狀況紀錄表」測站名稱「南」武殿前,應為真武殿之誤

(六)、申請全銜
        說明書各頁最上欄,主題名稱頗不一致。如目錄稱「永揚環保事業有限公司廢棄物處理場環境影響說明書目錄」,內文則稱「永揚環保事業有限公司第一類乙級廢棄物處理場環境影響說明書」,尾頁之環評大會,委員審查意見及意見回覆表,又改稱「台南縣東山鄉前大埔段申請第一類乙級事業廢棄物處理場環境影響說明書」,有擴大解釋,混淆視聽之嫌,依頁5-7在本場址東北隔鄰及西南附近另有一座同性質、同期間申請案,宜明確表示,亦即本案不代表通案處理。

(七)、.法規
         申請案從開始至今已多年,法規社會需求與缺失不斷修訂,本案仍用85年10月之舊「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迄今已增改多次,為環境著想應以92.8.15最新版做輔正時之準則。

(八)、環評報告書錯誤不實
全書錯誤甚多,有意與無意兼具,依所陳述錯誤可能只摘錄出其中之四分之一至三分之一,已足以危及大眾安全、權益,難脫偽造文書之嫌,其他錯誤再舉數例參考。
(1)10-1參考資料第4項台灣水年報,經濟部水資會,87年2月。全條皆註錯。應更正為台灣水文年報,經濟部水資源局,86年8月。
(2)頁4-13地形測量圖及地籍套繪圖,6-2地形測量圖,兩者比例尺皆錯誤,同為1/1800,應修正以利正確判讀。
(3)附錄1-9南部區域現有及計畫興建水庫示意圖,廠址標示西偏明顯。
  (4) 附錄1-11台灣地區自然保護區域圖,場址標示落在白河鎮(本案為東山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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