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大纜車」學「貓纜」沒有環評
再揭發「義大世界」違法
2010/10
環保團體關心大高雄飲用水安全,也擔心義大世界開發影響大坑溪的嚴重淤積(附圖),針對義大利世界於高雄縣186甲道路上之多座高架路橋及纜車設置等提出質疑,要求政府相關單位調查釋疑,由於纜車已興建,為此環團集體特至監察院向馬以工委員陳情舉發違法事證,由監察院秘書代表接受。環保團體認為纜車問題大,要求高雄縣政府應補做環評,也呼籲民眾在纜車未經審查確保安全之前建議不要去坐。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南區發言人陳椒華表示,「台灣大學生聯誼會」向本聯盟舉發”義大世界”多項設施涉違法並可能導致公共危險,經進一步查證現況及義大開發案環評書資料後,發現確有多項設施與環評資料不符且涉違法,說明如下:
一、義大世界於高雄縣186甲道路上之多座高架路橋及引道,總長度已超過500公尺,因位於高屏溪欄河堰水庫集水區內,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5條規定(註一)應做環評,據查證多座高架路橋興建並未做環評,故義大世界涉違法。
二、義大世界多座高架路橋乃銜接186甲道路兩側之飯店及遊樂場,依建築法第9條及28條規定,”過廊”興建屬”新建”,應再申請建照,義大世界涉未申請建照即違法興建”過廊,違反建築法。
三、義大世界多座高架路橋興建涉違反公路用地使用規則,因公路用地使用規則第 5 條規定,在公路用地內,非經公路主管機關同意不得為任何其他用途之使用。義大世界涉未經公路主管機關同意即興建高架路橋。
四、高縣縣政府95年後陸續拓寬縣186甲道路部份路段(20米~25米四線道),因縣186甲道路位於高屏溪欄河堰水庫集水區內且拓寬長度超過一公里,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5條規定(註一)應做環評,高縣縣政府涉違法未做環評即拓寬,請監察院及檢調調查。
五、北投纜車要環評,但”義大纜車”學”貓纜”,沒有做環評,高雄縣政府本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19條,可要求”義大纜車”環評卻未要求,義大纜車位於高屏溪欄河堰水庫集水區內,為何不要求做,請高雄縣政府解釋,難道楊秋興縣長學前馬英九市長? 環保團體也要求環保署及水利署應修法,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設置纜車應做環評,既有遊樂場設置纜車也應環評。否則楊秋興縣長豈不是嚴重輕忽公共安全且拿人民性命當兒戲?
註一: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第19條 纜車之興建或擴建。但位於動物園或其他既設遊樂區(不含森林遊樂區、國家公園)範圍內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5條 道路之開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三、道(公)路、高速公路或快速道(公)路之拓寬,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五)位於水庫集水區,長度一公里以上。
四、既有高架路橋、橋梁或立體交叉工程之重建、擴建或拓寬,並銜接既有道路,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位於國家公園,長度二.五公里以上。
(二)位於野生動物保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國家重要濕地、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自然保護區或水庫集水區,長度五百公尺以上。
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所定長度,應將高架路橋、橋梁、立體交叉工程、隧道、地下化工程、匝道或引道之長度,合併計算。
第一項第四款所定高架路橋、橋梁或立體交叉工程,其匝道或引道以高架方式興建者,應將匝道或引道之長度,納入高架路橋、橋梁或立體交叉工程之長度合併計算。
建築法 修正日期民國 98 年 05 月 27 日
第 9 條 本法所稱建造,係指左列行為:
一、新建:為新建造之建築物或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者。
二、增建: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但以過廊與原建築物連接者,應視為新建。
第 28 條 建築執照分左列四種:
一、建造執照: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領建造執照。
二、雜項執照:雜項工作物之建築,應請領雜項執照。
圖一、義大世界大開發已造成大坑溪淤積嚴重,危及大樹攔河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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