譴責「曾文、南化及烏山頭水庫治理及
穩定南部地區供水特別條例草案」
送三讀要求清淤應進行環評及水保等審查
勿債留子孫且反製造二次公害
穩定南部地區供水特別條例草案」
送三讀要求清淤應進行環評及水保等審查
勿債留子孫且反製造二次公害
(2010/10) 本會
包括台南市環境保護聯盟、台南縣環境保護聯盟、荒野保護協會台南分會、台南市野鳥學會、台南縣野鳥學會、台灣濕地保護聯盟、台南市社區大學環境小組、台南市紅樹林保護協會、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等、公民參與聯盟、彰化環境保護聯盟、雲林環境保護聯盟、屏東環境保護聯盟、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台灣電磁輻射公害防治協會、東山鄉環境保護自救會、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龜重溪護溪協會及台灣綠黨等近二十個連署環保團體,4月21日於台南市召開記者會,要求針對爭議頗多的「曾文、南化及烏山頭水庫治理及穩定南部地區供水特別條例草案」應進行修正,勿逕行通過二、三讀,不料當日已送大會三讀,環保團體要求土石清淤也應進行環評,要求應納入公民參與,要求舉債數百億治水卻可能造成二次環境破壞並債留子孫的特別條例應修正,記者會也邀請大台南市長候選人支持修改特別條例。
前台灣環境保護聯盟理事長陳椒華表示,環保團體要求「曾文、南化及烏山頭水庫治理及穩定南部地區供水特別條例」應修正,包括第四條之整治推動小組應納入環保團體、在地居民及生態保育專家;第七條之水庫營運安全與河川、野溪之疏濬、清疏及其產生土石之填復或暫置,應明確交代土石暫置地點及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及森林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第十一條所編列預算不得施用於吉洋人工湖及相關新水源之開發,而且預算交付二、三讀前應舉辦聽證會。4月20日到場與會貴賓有立委李全教、葉宜津及台南市林俊憲議員代表賴清德委員參加,環保團體代表有台南縣野鳥學會理事長吳宗安、台南市野鳥學會總幹事郭東輝等,立委及代表皆表示贊同環保團體意見,支持第七條要做環評,但因同時間法案已送交三讀,立委表示即使三讀通過也要提修正條文及施行限制,一定要交代清淤土石的去處。
台南縣龜重溪護溪協會常務理事洪龍鳳表示,為防範土石不當堆置影響環境安全,「臺南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早明訂規範,於鄰近住宅區及生態敏感區不得隨意設置土資場,涉及水土保持及環境影響評估者,應依水土保持法、環境影響評估法及相關法令辦理,並檢附各該主管機關核可文件後,方得提送複審計畫送核。很遺憾地,4月20日「曾文、南化及烏山頭水庫治理及穩定南部地區供水特別條例草案」卻把環評、水保去除,同意可隨意棄置土石,此舉無異鼓勵二次災害發生,絕對萬萬不可。
台南縣野鳥學會、台南市野鳥學會及台灣濕地保護聯盟代表表示,山區水池濕地皆是珍貴生態敏感區,但因地勢低窪卻常易被不當傾倒廢棄物或土石,大雨時將容易引發土石流,所以水庫清淤土石應明確交待去處,堆置點也應通過環評水保審查,避免破壞環境、影響生態。台南縣環境保護聯盟理事長謝安通表示,特別條例應納入公民參與,立法前應舉辦聽證會,不可逕行朝野協商而不徵詢民眾與環保團體意見。
環保團體也邀請大台南市長候選人支持,民進黨候選人許添財市長表示,程序可以精簡,但實質上不能規避環評要求;國民黨大台南市長候選人李全教也表達支持環保團體意見;而二位提案人李俊毅立委及賴清德立委也已友善接受環保團體之要求修正條文。
四、第四條條文
四、第四條條文
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條例,應成立推動小組,整治推動小組應納入環保團體、在地居民及生態保育專家,辨理各項計畫之審查、督導、管制考核、政策協調及其相關工作。
中央執行機關為執行本條例規定事項所需人力,由相關人員調兼或以臨時人貝充任;所需經費,由依第五條規定所編預算支應之。
七、第七條條文
中央執行機關為執行本條例規定事項所需人力,由相關人員調兼或以臨時人貝充任;所需經費,由依第五條規定所編預算支應之。
七、第七條條文
第七條 為執行適用地區水庫營運安全與河川、野溪之疏濬、清疏及其產生土石之填復或暫置,應明確交代土石暫置地點及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及森林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疏濬、清疏產生之漂流木處理原則如下:
(一)、依森林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開放當地居民自由撿拾清理後,未經註記之漂流木中央 執行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及農田水利會得免費提供民眾使用。
(二)、漂流木經依前款處理後無法於汛期前一個月完成清除或位於既有交通無法輸運地點者,於通知當地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後,得逕以焚化處理,不受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一條禁止及第七十八條辦理審查核可之規定限制。但氣象條件不利於污染物擴散或空氣品質有明顯惡化之趨勢時,當地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得令暫緩焚化。
十一、通過附帶決議四項:
1、中央執行機關辦理集水區保育治理實施計畫,應加強在地住民照顅、協助就業,各項計畫工作優先雇用在地居民,並成立保育志工團體,以結合當地居民力量共同落實集水區保育工作。
2、本條例之中央及地方執行機關,應於本條例實施後第一年加強水庫及其集水區保育及相關法規宜導,降低民眾因法令知識不足而有濫墾、濫伐、濫建等違法行為。
3、本條例所編列預算不得施用於吉洋人工湖及相關新水源之開發。
4、預算交付二、三讀前,應舉辦聽證會。
前項疏濬、清疏產生之漂流木處理原則如下:
(一)、依森林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開放當地居民自由撿拾清理後,未經註記之漂流木中央 執行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及農田水利會得免費提供民眾使用。
(二)、漂流木經依前款處理後無法於汛期前一個月完成清除或位於既有交通無法輸運地點者,於通知當地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後,得逕以焚化處理,不受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一條禁止及第七十八條辦理審查核可之規定限制。但氣象條件不利於污染物擴散或空氣品質有明顯惡化之趨勢時,當地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得令暫緩焚化。
十一、通過附帶決議四項:
1、中央執行機關辦理集水區保育治理實施計畫,應加強在地住民照顅、協助就業,各項計畫工作優先雇用在地居民,並成立保育志工團體,以結合當地居民力量共同落實集水區保育工作。
2、本條例之中央及地方執行機關,應於本條例實施後第一年加強水庫及其集水區保育及相關法規宜導,降低民眾因法令知識不足而有濫墾、濫伐、濫建等違法行為。
3、本條例所編列預算不得施用於吉洋人工湖及相關新水源之開發。
4、預算交付二、三讀前,應舉辦聽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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