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訴李穆生前環保局長涉違法通過
焚化爐飛灰等有害廢棄物中間處理物
偽造文書進入永揚掩埋場
烏山頭水庫完蛋了
要求蘇縣長撤銷永揚案
焚化爐飛灰等有害廢棄物中間處理物
偽造文書進入永揚掩埋場
烏山頭水庫完蛋了
要求蘇縣長撤銷永揚案
環保團體近日查出90年9月有條件通過環評的永揚廢棄物掩埋場案,於蘇煥智縣長在90年底就任縣長後不到半年,就火速通過涉偽造的同意設置文件審查及水土保持計畫審查,而二審查計畫報告卻違反環評審定項目,偽造增加有害廢棄物中間處理物,明顯違法,而當時主管機關就是前環保局長李穆生(現任高雄市環保局長),環保團體9月3日要求蘇煥智縣長任內通過偽造之二審查文件應予以撤銷,否則烏山頭水庫完蛋了。包括東山鄉環境保護自救會、台南縣市環盟及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成員都來到台南縣政府要求撤銷並請檢調調查官員是否涉及不法。
李穆生局長涉同謀,讓永揚開發單位通過偽造的同意設置文件及水保計畫書,偽造夾帶焚化爐飛灰、底渣、爐石、爐渣等危害性極高廢棄物,在蘇煥智縣長任內偽造通過,而且目前已在六甲垃圾場做了轉運站,未來全台灣的焚化爐飛灰固化物就要進入永揚掩埋場,離烏山頭水庫集水區不到300公尺,烏山頭水庫完蛋了,請蘇縣長拿出環保縣長的擔當,撤銷永揚案並救救烏山頭水庫。
永揚公司於同意設置文件及水保計畫書偽造掩埋焚化爐飛灰中間處理物明確,蘇縣長即可撤銷二審查案,根本沒有國賠問題,難道學法律的縣長不懂嗎? 而且該二審查案都是蘇縣長任內通過的,蘇煥智縣長負責任撤銷它。
請李穆生局長站出來說明,偽造通過的同意設置文件及水保計畫書是李穆生局長主導還是蘇煥智縣長授權,請目前任職於高雄環保局長的李穆生局長向社會大眾說明。
環保團體拿出偽造的永揚案水土保持計劃及同意設置文件,環評書所沒有的含戴奧辛之焚化爐飛灰、底渣、爐石、爐渣等危害性極高廢棄物都偽造增加其中,91年2月核定之水保計劃書以” 無機性有害性重金屬廢棄物經中間固化處理後符合標準之廢棄物”類括,統包焚化爐飛灰、底灰;91年6月通過之同意設置文件更露骨地列出增加掩埋項目包括:D-1001(焚化爐飛灰(屬一般事業廢棄物者)、D-1103(焚化爐底渣) 、D-1199(一般性飛灰或底渣混合物)、D-1204(金屬冶煉爐石(碴))及D-1299( 爐石(碴)或礦渣混合物)等,皆是永揚91年5月環境影響說明書未有之掩埋項目。東山鄉嶺南村陳顯茂村長表示,永揚暗渡夾藏之新增掩埋項,已屬極嚴重影響危害,依法應做環境差異分析審查,否則不得變更,偽造變更已是違法,要求蘇縣長立即撤銷二審查案。嶺南村民也針對95年8月,縣府地政處為永揚解套的有爭議鑑界提出抗議,要求蘇縣長應撤銷並盡速進行重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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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揚新增掩埋項違反重要法條:
(一)依環境影響評估法16條:「已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非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原申請內容。前項之核准,其應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之認定,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二)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38條: 「開發單位變更原申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就申請變更部分,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四、計畫變更對影響範圍內之生活、自然、社會環境或保護對象,有加重影響之虞者;五、對環境品質之維護,有不利影響者。…」
(二)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38條: 「開發單位變更原申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就申請變更部分,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四、計畫變更對影響範圍內之生活、自然、社會環境或保護對象,有加重影響之虞者;五、對環境品質之維護,有不利影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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