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環團訪東山關心掩埋場地下水問題

韓國最大環保團體拜會蘇煥智縣長
邀請蘇縣長舉辦行政聽證

向蘇縣長提出成大衛星中心二、三次微水試驗數據疑點,
要求舉辦行政聽證會公開辯論
感謝李京律會長到訪及協助

台南縣東山鄉垃圾掩埋場鄰近烏山頭水庫集水區,最新調查顯示地底1-8公尺間就有地下水,且有北勢坑斷層通過等事實,嚴重威脅嘉南平原水資源安全之情形已引起國際關注,5月26日韓國最大環保團體-韓國環境實踐聯合會李京律會長率領會員代表親至東山鄉進行現勘,下午再由台灣地球憲聯盟執行長顏美娟及台灣教師聯盟理事長吳麗慧會等陪同,到縣政府拜會,報告勘查情形,提出永揚環評書、同意設置文件錯誤與偽載事項,成大衛星中心所拿出之地下水流速參數有爭議,縣長裁示要求永揚公司及成大衛星中心解釋,並舉辦行政聽證會公開討論。縣府由副縣長顏純左代表受理,表示會將意見轉達給縣長。

東山鄉嶺南村村長陳顯茂表示,他參加環保署所召開專家會議,才看到成大衛星中心地下水流速實驗原始數據,很奇怪,三次實驗結果都不同,地下水位高低變化怪異,流速過慢等,請成大解釋,也請縣長裁示舉辦行政聽證會公開討論。

韓國環境實踐聯合會李京律會長提及,他們現勘場址,驚訝發現地底下1-8公尺間就有地下水,而且北勢坑斷層通過場址,也看到周遭極多地層裂隙,如掩埋垃圾未來恐將造成嚴重汙染,韓國環保團體對於台灣將掩埋場直接蓋在斷層裂隙上感到不可思議,請保護黑面琵鷺最努力的蘇煥智縣長應速召開行政聽證會,也可釐清真相。

台灣地球憲聯盟執行長顏美娟表示,針對永揚案偽造錯誤資料,如偽稱地下20公尺沒有水,但是揭穿地下1-8公尺就有地下水的也是永揚的報告,包括91年地質鑽探報告書及成大96-97年地下水調查報告書都是證據,且對方在法院審理時針對多項疑點也都承認錯誤,我們要求台南縣政府和環保署應舉辦行政聽證”公開辯論,如屬實即可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永揚案。

舉證縣府應舉辦行政聽證會事由:

[舉證理由一]: 永揚案之89年及91年間進行之”環評”及”同意設置文件”審查,其中資料諸多偽造不實詳見環保團體提供資料第二章及第四章,檢察官起訴部份如附錄七、八及九。永揚公司明知且偽造部份,如第四章 p4-1,於環評書及”同意設置文件”之偽造”既成道路”。針對此偽造,台南縣政府卻大打太極拳或明顯偏袒圖利永揚公司。舉證台南縣政府回函答非所問,其函文內容竟是等設置許可完成,再去確認93年間所進行環差通過之既成道路之同意書文件等,完全不追究”89年及91年間進行之”環評”及”同意設置文件”之偽造不實部份,所以,要求台南縣政府和環保署應舉辦行政聽證”公開辯論。

[舉證理由二]: 審視永揚案"同意設置文件"之審查,道路部份需依非都市土地審議作業規範第二十六點規定,需有二條道路,其中一條,其路寬至少八公尺以上。然而永揚公司所提出之89年東山鄉公所既成道路證明文件乃造假,因當時根本無路,而且此偽造已被檢察官起訴(附錄八、九)。審視永揚公司之"同意設置文件",並未附89年東山鄉公所既成道路證明,台南縣政府至今仍不去追究是否不實偽造,其回函卻引用錯誤法條,不當引用93年公告之臺南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錯誤表示有關既成道路之指定主管機關為台南縣政府委由各鄉(鎮、市)公所辦理。事實上,93年以前,依台南縣政府90年10月15日九十府法制字第152783號令公佈之第二、四條規定,並未將現有巷道之指定委由各鄉(鎮、市)公所辦理,既成道路之指定主管機關仍是台南縣政府。所以,要求台南縣政府和環保署對既成道路明顯偽造應速舉辦行政聽證”公開辯論。

[舉證理由三]: 永揚公司於”環評書”及”同意設置文件”皆偽造地表下20公尺無地下水,依據環保團體提供資料第四、五、六章等,已提出永揚公司之88年及91年鑽井報告,都有地表下1~8公尺內有地下水資料,故永揚公司明知有地下水卻偽造甚明。然而針對環保團體之檢舉,台南縣政府不回應處理,故要求台南縣政府和環保署應舉辦行政聽證”公開辯論,如屬實即可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永揚案。

韓國環境實踐聯合會介紹:
  環境實踐聯合會於2001年成立並向南韓環境部立案,八年來發展相當迅速,目前已經擁有一百六十個地方與三百多個功能性支部,並且擁有六萬名成員,在環境、政治、文化、社會等議題上都發揮相當關鍵的影響力,指揮中心還設有3個水質、環境技術、水產品等問題的研究所,基於眾多環境問題關鍵環節還是在政策決策施行,該會積極參與國會監督及與政府各部會協商政策具豐富經驗,26日針對永揚掩埋場涉嫌偽造文書新事證進行審閱,提出成大衛星中心之二、三次微水試驗疑點,請縣長速要求成大衛星中心解釋並舉辦行政聽證會公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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