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團體按鈴告發義大世界違法開發

環保團體控訴義大世界涉違法開發
提出新證據並到地檢署告發




針對義大世界於高屏溪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及高屏溪集水區(註一),93、94年間進行大規模開發,未做環評,高雄縣政府就逕行發建照及開闢連接義大世界新路,涉違法圖利,5月5日早上環保團體到高雄地檢署按鈴控告並提出違法新證據,要求涉違法之義大世界停業停工。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召集人洪輝祥表示,義大開發案為79年前之老丙建,故二開發案於93、94年間提出集合住宅建照申請時,於高屏溪自來水保護區,依法應施行環境影響評估,但高雄縣政府並未要求業者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就發建照並開闢新路,涉違法圖利,環保團體提出相關單位涉違法圖利新證據如下:



一、行政院環保署99年4月29日環署綜字第0990032142號函證明:79年老丙建、93年開發應先環評
根據行政院環保署99年4月29日環署綜字第0990032142號函,針對79年以前農業用地已變更為同區丙種建築用地,各項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應以開發單位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提計畫內容,應依申請時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故義大世界二開發案於93、94年間提出集合住宅建照申請時,依法應施行環境影響評估,但高雄縣政府並未要求業者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就發建照,涉違法圖利。

二、高雄縣政府涉違法為義大世界闢新路
高雄縣政府於義大世界西南側之高52線道(原為4~6米鄉道)之東側(附圖一),於97年間開闢20~25米新路 做為義大世界之快捷聯外道路,資料顯示,高52線道也稱仁義路或義大二路。又根據環評書資料(附圖二),該新路也稱為高52線道。高雄縣政府所開闢之20~25米(新)高52線道並非原路拓寬,而是一條超過1.5公里之新闢道路,而且該路段位於高屏溪自來水保護區內,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5條規定(註二),道路之開發應實施環評,然高雄縣政府並未進行環評就逕行開路,而該道路之開闢受益最大應屬為義大世界,帶來休憩遊樂人潮,獲益最大,故高雄縣政府涉違法圖利。


三、高雄縣政府接受分割進行變更環評涉違法圖利:
泛喬公司及義大公司同屬義聯集團,而二公司之開發屬相連合併範圍,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5條: 同一場所,有二個以上之開發行為同時實施者,得合併進行評估」。泛喬公司及義大公司自93、94年間開始申請開發,開發場所又為相連範圍,屬同時實施開發行為,開發單位進行變更環評申請,依法應合併送審。但97至98年間,該二公司竟分割二開發案,分別為2.5585公頃及8.2394公頃, 98年3月先通過泛喬公司2.5585公頃變更環評,98年8月再進行義大公司8.2394公頃變更環評,98年10月通過。環保團體認為二開發案合併之開發面積超過十公頃,開發範圍相連,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5條,應合併送環評,且需送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查,審查機制不僅限於高雄縣政府內審查。高雄縣政府未要求合併進行環評,高雄縣政府涉違法圖利。

註一、義大世界所有土地位於高屏溪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及高屏溪集水區公函證明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96年9月13日 台水七工字第 09600172850號函、經濟部水利署96年9月18日經水工字第09651222710號函、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98年4月3日台水七工字第09800063920號函、98年4月14日經水工字第09851082160號函

註二、:「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5條規定,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道路之開發應實施環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二、道(公)路興建或延伸工程、高速公路或快速道(公)路之延伸工程…(七)位於山坡地或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一般保護區,長度二.五公里以上或挖填土石方五萬立方公尺以上;其同時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長度一.五公里以上或挖填土石方二.五萬立方公尺以上。三、道(公)路、高速公路或快速道(公)路之拓寬,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五)位於水庫集水區。




圖一、舊高52線為4米路,新高52線(新闢路)為20~25米路,新高52線為違法新闢路

圖二、「 義大廣場開發計畫」之環評定稿本之圖4-2-1基地位置圖
圖上之高52線為新闢之高52線,為20~25米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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