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邀連署要求行政聽證會審斷東山掩埋場

【敬邀連署】
防範掩埋場污染烏山頭水庫水源
要求環保署及台南縣政府舉辦行政聽證會
以撤銷永揚掩埋場案

永揚環評書錯誤百出 場址附近多裂隙及水池

台南縣永揚掩埋場不當設置,由於緊鄰烏山頭水庫水源保護區,且業者涉嫌偽造文書提出錯誤百出資料誤導環評審查通過,致使嘉南平原水資源面臨嚴重污染浩劫,尤其各方調查證實場址地下水位高、場址有斷層貫穿,一旦垃圾進場滲透污水將沿斷層裂隙帶滲流擴散並污染烏山頭水庫,我們要求公部門有所作為,舉辦行政聽證會,以永揚公司偽造不實已遭起訴事實,依行政程序法117條撤銷永揚掩埋場案,莫讓嘉南200萬人民水源安全自此斷送!

業者涉嫌違法造假

永揚業者環評書涉嫌違法造假,97年台南地方法院判決書中,業者已承認其環評書存在多處錯誤,98年3月台南地檢署又併案起訴永揚垃圾場聯外道路偽造文書,近日環保團體再檢舉同意設置文件偽造地表下20公尺無地下水;也提出”永揚案偽造不法及場址存在斷層、地表下1、2公尺有地下水”之綜合報告,近期北勢坑斷層通過永揚場址之專業鑑定報告也出爐,撤銷永揚理由明確,不能再拖!

業者錯誤不能由人民買單
業者既承認錯誤,可見台南縣政府於90年乃依錯誤環評書資料進行環評通過,台南縣政府應依法撤銷永揚案之開發許可,依據行政程序法119與120條規定,係屬不具備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不會有國賠的問題,縣政府不應畏於承擔賠償責任,而要大家犧牲環境利益,縱有國賠問題,縣政府也必須勇於面對,而不是要廣大民眾向業者讓步!

公部門退縮延宕之危機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撤銷行使須自知有撤銷原因2年內為之,公單位卻困限於賠償迷思中不敢作為,恐將延誤行政程序法117條適用合法撤銷程序,對於人民飲用灌溉水安全形同退守,並遺留大害給嘉南地區的子子孫孫!

舉辦行政聽證會爭取撤銷時效

台南縣政府自94年8月至98年1月,針對永揚案舉辦監督調查會議,結果不甚了了,目前又由環保署接手舉辦爭議解決專家會議,卻無法有效防範業者造假掩飾,只是徒然虛耗時間,基於行政聽證有準司法效力,且可銜接行政程序法撤銷程序,我們要求舉辦行政聽證會,不希望業者利用其他的環調會議、專家會議掩護拖長時程延誤撤銷期限!
敬邀各界連署要求公部門舉辦行政聽證會,積極啟動撤銷機制避免錯失時機,反對政府為業者預留操作國賠空間及退路,要求釐清真相確保烏山頭水庫水源安全!

檢察官起訴永揚環評書偽造文書、業者承認錯誤證明表列如下:

1.
偽載項目-偽載附近半徑1.5公里內無村落或社區
事實-場址離當地最近民宅僅 155公尺,距密集聚落僅610公尺
業者承認錯誤證明-97年台南地方法院審判業者承認誤植
2.
偽載項目-偽載地下20公尺都無地下水
事實-永揚場址地下1-10公尺就有地下水,永揚公司在環評書及同意設置文件報告中卻隱瞞事實誤導審查通過
業者承認錯誤證明-永揚公司88年、91年年、94年、96年、98年等鑽探資料皆證實基地地下水位多則7、8公尺,少則1、2公尺就有地下水
3.
偽載項目-航照圖拚接掩飾湖泊濕地存在事實
事實-場址航照及排水流向圖以73年版航照圖及80年航照圖拚接,隱瞞原80年版航照圖"魚池"標示
業者承認錯誤證明-97年台南地方法院審判業者承認拼接
4.
偽載項目-基地位置標示錯誤誤導地下水流向
事實-「計畫區域地質圖」故意錯置開發基地位置,誤導地下水流向為由南向北流動及向西北或西流動,實則應向南或向東南傾斜
業者承認錯誤證明-97年台南地方法院審判業者承認誤植
5.
偽載項目-偽載及漏列地震相關資訊
事實-場址區域屬重度地震區,環評書卻偽載為中度地震區,另又故意漏列白河大地震紀錄
業者承認錯誤證明-97年台南地方法院審判確定漏列
6.
偽載項目-偽造居民問卷調查資料
事實-以贈品引誘居民填寫姓名,再偽造為問卷調查表,做成居民51.1%同意設置掩埋場之不實資料
業者承認錯誤證明-臺南高等法院上訴審理中
7.
偽載項目-利用金錢打通關節
事實-編列龐大交際費進行公關及策略運用,並針對反掩埋場之自救會代表以條件互換方式買通,使其採消極迴避態度影響自救會之抗爭行動。
業者承認錯誤證明-97年台南地方法院審判被告辯稱借款
8.
偽載項目-環評書既成道路偽造
事實-永揚場聯外道路涉違法開闢侵占私有地偽稱既成道路
業者承認錯誤證明-98年台南地檢署起訴移送法院併辦
要求舉辦撤銷永揚掩埋場行政聽證會連署表

本團體願意加入連署:請將連署表格傳真06-3363841 或email:teputnbr@ms13.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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